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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2-015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10-17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2-10-17
名 称:关于核定高桥住宅区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核定高桥住宅区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三区政府、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随着“两区”“两宜”建设和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市的影响力逐渐提升,就业环境日趋改善,外来务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大中专就业学生及外来务工者的住房困难,银川市及三区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8470套60㎡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和《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市场和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银川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局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三区住房市场租金的调查,结合我市劳动收入状况并参考外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就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小区名称

月租金(元/㎡)

所属区域

高桥住宅区

6.00

金凤区

盈北住宅区

3.70

西夏区

满春住宅区

6.00

兴庆区

南门住宅区

6.00

兴庆区

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月或季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予以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跨年度收取,收取租金需出据财政统一收据,租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需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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