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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5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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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10-17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12-10-17 |
名 称: | 关于核定高桥住宅区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三区政府、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随着“两区”“两宜”建设和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市的影响力逐渐提升,就业环境日趋改善,外来务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大中专就业学生及外来务工者的住房困难,银川市及三区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8470套60㎡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和《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市场和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银川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局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三区住房市场租金的调查,结合我市劳动收入状况并参考外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就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小区名称 | 月租金(元/㎡) | 所属区域 |
高桥住宅区 | 6.00 | 金凤区 |
盈北住宅区 | 3.70 | 西夏区 |
满春住宅区 | 6.00 | 兴庆区 |
南门住宅区 | 6.00 | 兴庆区 |
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月或季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予以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跨年度收取,收取租金需出据财政统一收据,租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需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