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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3-016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3-02-03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3
名 称:关于规范农贸市场、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的通知

关于规范农贸市场、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的通知

三区价格、工商、商务主管部门,各农贸市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我国现行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有助于增强流通领域农副产品交易价格的透明度,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明白消费;另一方面可以营造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竞争环境,真正做到质价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要求,银川市物价局、工商局、商务局联合决定,共同配合、集中力量对我市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开展明码标价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统一组织、相互配合。由银川市物价局牵头,银川市工商局、商务局配合,成立规范明码标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体工作进行部署、监督与验收。组长由市发改委副主任杨振如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副局长温武军、商务局副局长杨伟宁担任,成员由市物价局价检局徐亚平、工商局胡龙、商务局商贸服务处主管贾庆龙组成。在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设规范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工商、商务部门具体工作的沟通、部署与实施。联系人:杨悦,联系电话:6888622

二、具体分工

(一)价格主管部门

1、银川市物价局负责与工商部门对本次规范总体工作进行沟通、部署与监督实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资料。负责召集规范明码标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三区本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上报的初步验收单位进行复核验收;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在明码标价率达95%以上的单位或明码标价率达100%的个体经营者中开展“明码标价示范店”、“明码标价示范市场”及“明码标价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2、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与本级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具体落实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与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规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汇总本辖区内农贸市场与蔬菜直销店分布信息;经与本级工商、商务部门研究后确定分批规范方案上报银川市规范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工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方案,按本通知要求时限监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与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规范工作执行情况、对辖区内农贸市场与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规范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初步验收情况。

(二)工商部门

1、在按照本部门职责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同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县区(市)工商部门配合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为本级物价部门提供农贸市场分布及摊位情况信息;配合物价部门确定分批规范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普及工作,督促市场管理者规范各自市场明码标价,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商务部门

1、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规范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工作。为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投资建设蔬菜直销店分布信息。

2、县区(市)主管部门配合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蔬菜直销店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规范对象

银川市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

四、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可不拘一格、彰显个性,自由选择自制价签或价目牌,也可购买由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签;农贸市场原有指导价格电子显示屏及或公示栏依然保留。

无论采用何种标价方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标示的价格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醒目。

2、根据每日或各时段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改标价。

3、相同商品,根据质量优劣、价格不同的,必须分别摆放、按质标价、货签对位。

4、使用标价签的,必须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5、使用价目牌的,标示品种必须齐全。

6、大件包装类商品标价签要做到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标注齐全;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要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7、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干货、调味品、小五金、小百货等商品,要根据货物大小情况,或标清价格、计价单位,或使用打码机、人工书写等方式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销售价格标签。

五、时限与步骤

本次规范工作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结束。采取先试点、再推广形式,力争在年底三区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普及率达90%以上,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标价普及率达到100%。

1、舆论宣传与试点阶段:2013年1月10日—2013年3月15日。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各主管部门网站、各自信息发布形式、媒体等各信息平台,结合发放宣传资料、上街设点提供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各区要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确定的农贸市场分批组织实施和验收名单、蔬菜直销店相关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务局统一汇总上报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6888622,邮箱:1605086520@qq.com,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邮编:750011。下同)

六、工作要求

1、各级价格、工商、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联系、及时沟通、齐抓共管,把规范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检查工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价格环境的具体举措;当作配合全市经济建设、有效防范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秩序的重要手段;当作惠民利民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出成效。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工商、商务等职能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检查监督联席机制。同时依托各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开办者、管理者及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一级组织,加强沟通协作,为规范我市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各级价格、工商、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各自部门网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加强对各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的宣传工作。

4、各级价格、工商、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宣传、规范与调研相结合,克服畏难情绪,大胆尝试,改进规范工作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实效。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存在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特别是对价格投诉集中反映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虚假价格承诺、低标高结、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价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严惩,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曝光。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反映规范工作动态,对突发性、苗头性、重大等问题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本项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7、各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开办者、管理者及各经营者要无条件的执行《价格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有人民城市人民建设、和谐社会大家有责的信念,从大局出发,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诚实有序的价格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

8、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各阶段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各自对今后农贸市场和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两县一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银川市农贸市场、蔬菜直销店明码标价分批验收名

单及分工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三年二月三

农贸市场、蔬菜直销点明码标价分批验收单位名单及分工

批  次

验收点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第一批

温州商城

兴庆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2013年2月10日前

第二批

西塔市场

兴庆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2013年6月30日前

银凤市场

金凤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同心路市场

西夏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蔬菜直销点

商务局

第三批

信义市场

唐徕市场

燕庆市场

兴庆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2013年12月30日前

天成市场

金凤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怀远市场

南华市场

兴顺市场

兴盈市场

西夏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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