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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3-016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3-03-18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8
名 称: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自行车棚车辆看管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自行车棚车辆看管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公司:

近年来,随着住宅小区设施完善和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车型增加、价值增大和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现行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已不适应。为加强小区车棚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住宅小区车棚车辆看管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标准

1、自行车:包月看管每辆每月5.00元,临时停放看管每

辆每次0.50元,过夜看管每辆每次1.00元。

 2、电动自行车:包月看管每辆每月7.00元,临时停放看管每辆每次1.00元,过夜每辆每次1.50元。

 3、摩托车:包月看管每辆每月15.00元,助力摩托车包月每辆每月10.00元。临时停放看管每辆每次1.00元,过夜看管每辆每次1.50元。

1、三轮车:按小、中、大型分类收取,小型三轮车(宽度80公分以下)包月看管每辆每月7.00元,中型三轮车(宽度80公分—1.2米以下)包月看管每辆每月15.00元,大型三轮车(宽度1.2米以上)包月看管每辆每月20.00元。临时停放看管每辆每次1.00元,过夜看管每辆每次2.00元。

    临时停放不足半小时减半收费,过夜时间段为20点至次日早8点,零点前取车应减半收费。

二、各物业公司要加强对车棚看管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看管服务水平,保证车辆存放安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看管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拒绝业主停放车辆,违者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收费前须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备案手续,在车棚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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