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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4-0102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4-09-11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1
名 称:关于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物业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企业和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应按规定分别在“两个场所,两个合同”中进行明码标价。即:在商品房营销场所(售楼中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分别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包括公众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三、明码标价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销售(服务)合同、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屏幕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做到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式样自行印制,但公示栏、公示牌大小不得小于1平方米。

四、明码标价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营企业必须做到:1、必须在和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或准予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2、必须在和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所销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3、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规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售楼中心)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必须在服务场所和收费场所,对全部收费项目(含代收费项目)进行逐项公示。对未公示项目收费,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三)“两个场所,两个合同”中所公示、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内容必须真实一致,没有进行公示、约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和装修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对未进行明码标价强行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行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公布取消、停收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后,应立即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取消、调整,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公示牌损坏、字迹不清等,要及时维护、更换公示牌匾。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局将对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将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公示表(栏、牌)式样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公示表(栏、牌)式样

 

物业服务单位: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房地产开发公司电话:       物业服务公司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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