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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7-5248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7-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7-07-25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整治停车乱、乱停车、收费乱、乱收费等现象,进一步严格规范停车管理”的指示精神,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物价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局、审批局联合签发了《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7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6]76号)“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26号)“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物价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国税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就社会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价格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条联合惩戒对象: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的银川市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本备忘录适用于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经银川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物价局牵头,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国税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建立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局。

第四条价格失信记分标准:停车场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价格失信按以下标准记分:

(一)价格行政约谈一次,记1分; 

(二)价格行政警告一次,记2分; 

(三)公告价格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四)价格行政当场处罚一次,记4分; 

(五)价格行政一般处罚一次,记5分; 

(六)价格责令停业整顿一次,记6分。 

第五条  诚信考评等级标准:物价局负责建立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价格诚信考评档案。记分周期内价格诚信考评等级标准为:

(一)价格失信累积记1分的,列入诚信一般考评清单; 

(二)价格失信累积记2分的,列入诚信异常考评清单; 

(三)价格失信累积记3分的,列入诚信重点考评清单; 

(四)价格失信累积记4分的,列入临界惩戒考评清单。 

(五)价格失信累积记5分的,列入联合惩戒考评清单。 

(六)价格失信累积记6分的,列入退出经营考评清单。 

(七)价格失信累积记6分以上的,列入禁止进入经营考评清单。 

第六条失信累积记分周期: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价格失信累积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公安局交警部门登记备案证初次领取或审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制度: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 

(一)价格失信累积记5分以上(含5分)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四)无证经营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失信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失信停车场经营主体受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以及联席会议发出“行政建议书”等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推送至“信用银川”和“信用宁夏”网站,供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信用核查,供社会公众加强公众监督。 

第九条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期限自失信联合惩戒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被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的社会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将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不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从严控制新增停车场审批、核准、备案证发放;

(三)增加检查频次,实施专项检查;

(四)取消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限制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通过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供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参考使用;

(六)通过银川主要新闻媒体及“信用银川”网站和“信用宁夏”网站向社会公开曝光; 

(七)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失信累积记分6分以上(含6分)的,联席会议向成员单位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取消营业执照和停车场备案证,劝其退出停车场经营市场; 

(八)停车场受到价格行政处罚信息、价格失信“黑名单”信息、联席会议发出“行政建议书”等信息在停车场微信平台进行通报,并通报停车场经营授权单位。 

第十一条 信用权益保护制度: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联合惩戒或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席会议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联席会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纠正,并在原公示平台发布纠错公示,期间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经营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价格失信修复制度:对纳入价格失信“黑名单”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惩戒自联合惩戒发布之日计起,惩戒期限为一年。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二年至三年。鼓励停车场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认真整改并经过联席会议重点监管考评复核通过,且做出书面信用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列入观察名单,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推送银川市公共信用平台,屏蔽“黑名单”信息。 

第十三条  本备忘录与上行规定有矛盾的,执行上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备忘录由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备忘录由银川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备忘录自2017年9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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