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8-044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2-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名 称: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发改(经发)部门: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责任主体,规范监管程序,建立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各县(市)区发改(经发)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未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项目,各县(市)区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发改(经发)部门不得将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对2016年以来在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请各县(市)区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发改(经发)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加载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李 颖,68886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
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监管程序,建立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