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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374/2022-0003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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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名 称: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银川市民办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通知 |
兴庆区、金凤区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我委拟委托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市部分民办小学教育培养成本实施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对象
本次成本监审的对象为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银川景博学校、银川博文小学、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
二、监审范围和内容
调查监审的范围为2019年至2021年民办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调查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办小学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培养成本及其他支出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三、工作时间
2022年2月28日至4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序开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督导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及时向成本审核单位报送审核资料,保证成本审核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民办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资料报送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将负责人及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及时报我委。
(三)完善资料,及时上报。各民办学校要依据国家、自治区成本监审相关要求,认真梳理近3年成本财务资料,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被监审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成本监审工作,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相关单位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进行改正的,一方面将通过媒体对事件经过进行曝光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将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记录纳入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确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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