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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04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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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
名 称: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20条措施》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图解:银川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20条措施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20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部署,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银川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20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助企纾困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助企纾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实、抓细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更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稳住经济运行基本盘。
二、强化统筹协调,推进纾困政策贯彻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快推进各项扶持政策落地,对于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要立即执行落实,对于需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要抓紧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执行。相关细化措施于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
三、加强政策宣传,助力纾困举措落地见效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执行力度,认真梳理各项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条件、所需材料、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形成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要创新宣传解读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利用“两微一端”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四、建立督办督导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建立定期督办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单位要按照“严深细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要求,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研究分析影响政策落实的“梗阻”问题,切实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定期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按月报送市发改委,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20条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财政局
2.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财政局
3.对困难企业给予税收减免。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财政局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持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5.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内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至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降低企业房屋租金成本。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市)区、园区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当年减免9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园林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9.缓缴困难企业用水、用气、供热费用。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热费用困难的餐饮、零售、旅游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服务业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市、县两级资金支付达到60%,自治区专项资金支付达到5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科技局、文旅局、交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在执行《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关于培育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政策基础上,按自治区相关政策,对新入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以2022年底数据为准),分阶段给予10-20万元资金奖补,对通过主辅分离、“产转法(个)”“个转企”实现入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再给予10-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扩大业务覆盖面,提高业务额度,为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担保费率降低到1%以下。提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推广宁夏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银川站),建立餐饮、零售、旅游、交通等困难行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白名单”,机制化推送商业银行,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出台风险补偿金政策,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商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
14.鼓励保险业支持服务业企业纾困发展。建立政保企对接机制,支持在银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产品覆盖面,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最大限度降低费率,提高理赔效率、应赔尽赔,支持服务业企业纾困发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5.支持商业银行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服务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动产抵质押等融资,加大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接触型服务业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发改委
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6.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专项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修复”热线,推行“不见面、网上办”信用修复机制,压缩办理时间,对“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公示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一日办结。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服务业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18.用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争取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仓储物流、数字化转型、商贸流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项目,力争2022年培育创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不少于5个、银川市级不少于10个,争取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
19.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20.2022年对餐饮、零售业重点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50%比例补贴支持。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由银川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纳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银川市相关工作专班、单位及各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予以落实。
若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相关部门负责推进落实,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