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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6-06026 发布日期:2016-12-1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物价局
名 称:2016年银川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2016年银川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2016年银川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2016年银川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   收   依   据

备注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宁政发[2010]83号 

2010年1月1日起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宁财(综)发[2008]691号、宁建(办)字[2008]117号、财税[2016]11号、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4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17-145号、宁财综发[2004]332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4]122号、宁财综发[2014]1055号 

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5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30、31、32、33、34、35、64、65、66、67、68、85、86、87、88、89、90号、财综[2009]51、59号、财综[2010]15、16、43、113号、财综函[2010]10、39号、宁财(综)发[2010]1464号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暂停执行 

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4]122号、宁财综发[2014]1055号、宁财综发[2014]10号、财税[2013]10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 

8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宁财综发[2014]1055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9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3、7、8、11、71、72、73、75、76、78、79、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2、3、4、5、6、7、8、9、10、11、12、113、15、16、17、57号、财税[2014]122号、宁财综发[2014]1055号 

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宁财综发[2003]1457号、宁残联发[2004]89号、财税[2014]122号、宁财综发[2014]1055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12

育林基金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征收标准降为零 

13

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 

发改运行[2010]2643号、宁政办发[2010]185号、宁财综发[2011]957号、宁财综发[2014]1059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除从城市事业附加费中提取1厘/千瓦时以外,其他三种资金来源方式一律取消 

14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法》、发改价格[2005]928号、宁政发[2011]69号、宁价综发[2011]36号、宁财综发[2011]555号、宁财综发[2011]1049号、发改价格[2012]621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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