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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8-04955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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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改委 |
名 称: |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包括公共管网维护、维修、日常管理费用,供热企业办理停热、恢复供热的相关管理费用已计入成本。
二、因热用户欠缴采暖费等原因,供热企业关停、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收取关停、恢复供热的工时费、材料费、开通费等停开暖费用。
三、各供热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室内维修等服务收费遵循“用户自愿、公开透明、有偿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各供热企业应当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物业供热办,三区(兴庆、金凤、西夏)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