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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8-93736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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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改委 |
名 称: | 银川市物价局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目前银川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0.068元。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银川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315千伏安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2、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12元;
3、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68元。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68元。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做到电价是电价、费用是费用,分开开票和结算,同时,要逐步实现服务费与用电完全脱钩,纳入物业费和租金中予以考虑。
2.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宁价商发﹝2018﹞20号文件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转供电单位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3、多收费用清退应以规范后的结果为基础。采用价费分类方式的,应以协商确定的服务费标准、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之和与规范前的电价差额作为退费标准。采用分摊方式的,应按照分摊方式计算7月以来的各用户电费水平,实施退补,退补标准至少要达到国家降价水平,退补方式双方协商。
4、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银川市物价局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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