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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6/2011-0134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11-08-16
责任部门:银川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名 称:公安机关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公开内容

公安机关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公开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1、名称:银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2、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

3、邮政编码:750001。

4、隶属部门: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

5、电话:(0951)5021053 

6、鉴定人员:见公示栏

二、受理委托鉴定主体(单位)的范围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督察、海关、工商的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三、鉴定项目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的人身伤残程度鉴定等。

四、收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宁价(费)发〔1998〕195号)《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挂号费

一次

5

 

 

咨询费

一次

10-20

 

 

验伤费

一次

5-20

 

 

活体损伤鉴定

一次

80-180

复核加倍

 

 

五、鉴定程序

1、被鉴定人必须携带受理案件单位出具的法医学人身伤情(伤残)委托鉴定书(包括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到指定地点鉴定。

2、被鉴定人应携带所有能证明伤情的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光片、CT片等)。

3、法医鉴定因在鉴定临床治疗终结后方可鉴定。

4、鉴定文件(包括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本门诊接诊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六、鉴定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1996-07-25发布,199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司)发〔1990〕6号)。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司)发〔1990〕07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02-03-11发布,2002-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七、鉴定文件

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鉴定单位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伤情鉴定需要愈后进行或者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公民隐私或者委托鉴定主体有合理的特别要求的,鉴定文书交付的时间与形式,可由鉴定机构于委托鉴定主体约定。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九、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实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期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理投诉机关地址及电话

1、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电话:0951-5036713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院内。

2、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刑事技术支队

电话:0951-5021053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院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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