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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2/2010-0016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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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0-07-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土局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0-07-14 |
名 称: | 关于报送银川市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报告 |
银国土资发〔2010〕278号 签发人:尤 峰
关于报送银川市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报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164号)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开展情况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164号)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银川市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银国土资发〔2010〕179号),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组建了专门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开展。
二、调查摸底情况
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双保行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分别对别墅用地、囤地和闲置土地、违法违规转让、炒地及保障性住房用地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等情况进行清理。通过清理,确认不存在别墅用地、违法违规转让、炒地及保障性住房用地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等情况。但清理出闲置土地9宗,面积93.92公顷。
三、闲置土地查处情况
针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完成调查、分析、认定,其中:因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等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1宗,土地面积25.96公顷;因征地拆迁未能全部完成、土地没有及时交付以及城市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闲置土地8宗,土地面积67.96公顷。
依据不同的土地闲置原因,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是对由于政府拆迁未完成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交付造成土地闲置的,市政府进行了专门研究,明确了在2年内彻底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并已成立了专门的拆迁安置工作部门,对政府承诺的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由各辖区政府完成拆迁任务。二是对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银川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和《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53号),本着以促进开工为主的原则,采取了收取闲置费、调整建设项目、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正在进行处置。目前,已开工建设1宗,面积10.5公顷;市政府正在研究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8宗、面积83.42公顷。
四、监管制度完善情况
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了《银川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银川市招拍挂出让地块底价确定制度》、《银川市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确定制度》、《银川市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制度》五项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工作制度。目前,五项制度已征求局领导及各部门、各业务处室意见,待局务会审定后印发执行。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面。一是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不明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该问题也十分重视,2010年2月1日下发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37号),进一步明确了处置程序,目前我局正在严格按程序要求补做笔录、听证等工作,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些滞后;二是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复杂,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用地虽然已闲置,但用地企业前期就已投入了大量资金,无偿收回存在困难;三是因政府拆迁未完成,未能及时交付土地造成闲置的,多属历年遗留问题,市政府虽明确在2年内完成清理,但实际困难较大。
(二)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方面。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471号)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对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不予供地。实际执行较为困难,对不在信用等级之内的企业和外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该如何约束其参与土地开发行为,没有明确。
(三)国土部门在别墅用地清理中缺乏手段,一是国家对别墅用地定义不清,致使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认定;二是国土部门在用地供应中未供应别墅用地,全部供应普通住宅用地(建筑面积为70—90平方米),但建设单位在规定容积率的条件下,建设局部低密度住宅,缺乏明确认定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进一步加强与住房保障局的联系沟通,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等级审核,进一步完善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切实保障房地产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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