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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2/2015-0004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5-01-06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经研究决定,制定《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党组

                       2015年1月6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处        2015年1月7印发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11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3]97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散采购,是指按照银政办发[2013]11号和银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对单位价值在50万元或批量购买价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不包括公务机动车辆,公务机动车辆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自治区统一组织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进行分散采购;对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进行分散采购。

第三条  成立局分散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分散采购活动按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散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  分散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招标活动可由领导小组组织,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指标事宜。代理机构须是政府通知确定的机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条 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应在评审前一天,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用由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采购活动须包括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审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结算等。

第十二条 监督验收。采购人要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现场监督进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对采购活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区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区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8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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