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各矿山企业: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4〕470号)要求,现就我市201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2014年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2014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2015年度年检。
二、年检程序
(一)采矿权人要在检查前准备好下列材料:(采矿权人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缴存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人标识牌的照片。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年检实施机关要对企业逐个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汇报、专家咨询等形式,对年检内容进行检查。
(三)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年检时间见附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1. 采矿权年检报告书
2. 年检工作时间表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7日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处 2015年4月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