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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2/2016-013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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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14 |
责任部门: | 市国土局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6-03-14 |
名 称: |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正常开发管理秩序,对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
各局、执法监察支队要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无证勘查、私挖滥采、浪费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同配合,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学习。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文件精神以及市局印发的《关于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二)全面排查(3月15日-4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可能发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地区进行定期巡查。一是集中清理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它相关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的矿山企业;二是查处在开采生产过程中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开采的以及其它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要深入重要矿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三)限期整改(4月16-5月1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企业进行坚决取缔,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有效制止,开具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顿,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产整顿的,整改结束经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
(四)检查验收(5月15日前)
市局将联合厅相关处室对此次行动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行动开展不及时、效果不显著的单位和部门提出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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