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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9/2016-0424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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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6-04-2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6-04-22 |
名 称: |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指导意见 |
为顺利推进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从推进工作时效入手,实施科室联动,优化竣工验收环节,简化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大提速,现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作为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竣工规划核实中,属下列六种情形,情节轻微的,验收组现场查看,提出处理意见,经验收组主管领导签字后予以验收。
1.外立面材质改变,颜色色系未变的情况。
2.局部造型、外立面元素符号、电子显示屏等未按规划实施。
3.自行车库、地下车库出入口、配电室(箱)等位置与规划总图不符。
4.楼顶加建水箱间、电梯间、设备用房等做为楼体相关的必要设施,排烟管道等附属设施、加建亮化专用造型灯等。
5.加建总图未批准的建(构)筑物。(如封闭露台、加建管理用房、库房、立面增加消防楼梯等)
6.加建小区大门及门房、配电室、配电箱等。
情节严重的,报局务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同意变更,则不再重新审批,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验收组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条 储藏室、自行车库擅自改变用途。(如:自行车库改储藏室或储藏室改为自行车库等情况),涉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不符,报局务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同意核实验收,则不再重新审批,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验收组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三条 将规划地下车库、储藏室等改为商业或者其他用途。涉及容积率变更的,报局务会研究,按局务会决定执行。如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变更的,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重新审批方案,验收组依据最新审批方案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四条 利用楼顶造型进行封闭(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涉及容积率变更的,报局务会研究,按局务会决定执行,如符合相关规定,同意验收的,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重新审批方案,验收组依据最新审批方案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五条 地下车库未按规划实施,缩小或增大。地下车库缩小,不满足技术规定要求,报局务会研究,限期整改后,满足技术规定的,不再重新审批,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验收组按程序组织验收。
地下车库增大,涉及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报局务会研究,会议决定同意变更的,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审批科室(建管、村镇)重新审批方案,验收组依据最新审批方案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六条 女儿墙加高。验收组现场查看,认为情节轻微,对周边不造成采光及安全影响的,验收组按程序予以验收;对于情节严重,加高对周边造成采光影响的,报局务会研究,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七条 主体层高增加。验收组现场查看,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不产生采光影响,情节轻微的,验收组按程序予以验收;加高后突破容积率计算规定中关于高度的要求或者对周边采光产生影响,情节严重的,报局务会研究,按局务会决定执行。
第八条 关于年代久远的项目规划核实问题。关于年代久远且规划审批资料不全的项目,首先由规划执法大队及时核查内部存档资料或到城建档案馆进行调档,如无档案资料,则要求开发单位进行提供,资料齐全后,由验收组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无规划审批资料的,不予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