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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2/2017-546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7-12-01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执法监察支队: 

  为加强我局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提高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我局采购的应急物资能够在突发地质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得到有效利用,将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746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一、应急物资的存放保管 

  1、集中存放 

  适用于发生地质灾害时现场使用的物资,在套门沟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存放;适用于室内抢险救护的物资,在局机关库房存放。 

  集中存放的应急物资由局办公室和局矿管科负责保管。每年对集中存放的物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2、单位(部门)存放 

  适用于个人携带,随时进行现场救助的物资,在各单位(部门)存放。 

  各单位(部门)存放的用于个人携带式的物资,为保证抢险救灾时人员、物资能够快速集中,有效利用,由各单位(部门)统一登记、集中使用,为保证抢险机动灵活,也可由个人保管,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定期检查。 

  二、应急物资管理要求 

  1、应急物资必须保证齐全完好,无丢失、损坏,必须定期维护,保证不影响使用;局办公室和局矿管科要做好物资的发放记录,要按照各单位(部门)的统计,及时更新更换失效、报废的物资。 

  2、集中存放的物资要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进出领用登记手续齐全,集中保管的物资使用后及时收回,保管人员变更 

  时,要做好交接手续。 

  3、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物资管理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如造成应急物资缺失、损坏的,必须自行按要求补齐、修理;如对抢险救灾造成影响的,将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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