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722902E/2025-000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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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三版)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等改革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按照阶段整合为四个综合性测绘事项,鼓励一个阶段或若干阶段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实施。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土地勘测定界、地籍测绘;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1:500地形图测绘;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放线测量、规划验线(含正负零复线)、房产测绘预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测量、房产测绘实测。
属行政监管行为的测绘事项可不纳入“多测合一”范围,但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不以此减少或减轻。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园林、国动办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推广“多测合一”改革,负责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系统建设、共享应用、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资格条件、专业类别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项目。
第六条 参与“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其管理制度、测绘仪器设备和驻场技术人员配置应符合现行《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自治区外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备案。
第七条 “多测合一”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现场测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和外墙装修,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指标要求。
(二)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排水工程)建设,并按规定接通市政预留井。
(三)建筑工程周边绿地环境(包括道路、绿化)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已经过处理并执行完毕。
(五)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六)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七)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
其他各阶段以各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
(二)测绘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上传测绘合同;
(三)测绘服务机构进场实施测绘工作;
(四)测绘服务机构将自检合格的测绘成果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成果确认或验收,并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完成成果上传;
(五)相关审批部门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中完成成果审批;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办结,并完成成果汇总入库、成果共享。
第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的委托双方确定具体委托内容后,签订测绘合同,明确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服务费用参考《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479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根据测绘事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银川城市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市自然资源局免费向社会提供银川市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系统(YCCORS)和坐标成果转换服务。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的内容及要求开展测绘作业,统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测绘规范、标准和《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第二版)》。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最终成果文件由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中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园林、国动办等职能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测绘成果。各职能部门、测绘服务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生产、保管和利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公开举报或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测绘行业秩序。其他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相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系统运维等工作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9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2023年9月28日印发的《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二版)》(银工改办〔2023〕9号附件2)同时废止。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第二版)》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最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