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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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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政策原文: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荒漠化防治推进以地换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荒漠化防治,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发展林业的活力,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宁山林权改办发 〔2021〕11号),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由七部分构成,其中: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谋划、规划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用途管制、依法实施。
(二)准入条件:一是发挥国企带头引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荒漠化防治;二是市场主体应依法承包或流转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三是市场主体应科学编制方案文本,科学开展营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草地等进行绿化造林;四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三)配套政策:一是经济林用地配置。市场主体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耕地除外)100公顷及以上的,配置30%的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林,争取实现以经济林养生态林;二是林业生产辅助用地配置。结合林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森林法》规定就地配置一定比例的林业生产辅助用地,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求;三是建设用地配置。对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市场经营主体,允许依法依规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1)造林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配置造林总面积3%(不超过5公顷)计划建设用地指标;(2)造林集中连片且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配置造林总面积1.5%的计划建设用地指标。且造林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或造林面积不达标,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则无偿收回已配置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申报流程:①编制作业设计文本 → ②向县(市)区提出申请 → ③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性质核查证明 → 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计划建设用地指标并与市场主体签订以地换林协议书 → ⑤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造林规模和预期目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 → ⑥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
(五)试行日期:本意见自2023年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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