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45Y/2023-00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
名 称: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银川市 “企业上云”云使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工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银党办〔2022〕114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74号)的文件精神,创新企业“上云”服务模式,规范云使用券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对接,激发企业“上云”活力,经研究制定《银川市“企业上云”云使用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28日
银川市“企业上云”云使用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银党办〔2022〕114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74号),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云”和“用平台”,更好的帮助企业规划、设计、应用云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云使用券是指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购买签约云服务商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的凭证。云使用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签约云服务商是指在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www.ycgydn.cn)注册认证后,可提供本细则要求云服务内容,并依本细则规定申请签约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政策制定、资金预算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复审,组织辖区内企业申领云使用券等;运营单位负责云使用券发放结算、政策宣传及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云使用券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自动滚入专户。基于目前工业大脑运营情况,云使用券运营列为工业大脑运营服务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章 签约云服务商管理流程
第六条 云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社会信誉良好,知名度高,能够为上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云服务产品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应用范围广,对上云企业大数据融合应用、转型升级带动效果突出,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四)云服务商应进入“银川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云服务商在服务平台上注册认证并提交应用产品。
(一)注册。云服务商登录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填写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
(二)认证。注册后,云服务商填写认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提供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云服务商实名认证信息表》加盖公章。
(三)资料审核。经运营平台方初审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后,完成认证。
(四)发布产品。云服务商认证后,填写产品详情,在线发布云服务产品及价格,并标注云使用券所支持的产品,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五)产品发布审核。由运营平台方首先对云服务商发布的产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意见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准予云服务商发布云服务产品。
(六)开放接口。上云服务要预留开放接口,并按需接入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三章 云使用券适用对象
第八条 申领云使用券的工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信用良好。
(四)在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上购买签约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
(五)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包括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双方共同投资或控制其他第三方。
第九条 上云企业管理流程:
(一)注册。上云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
(二)认证。注册后,上云企业填写认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提供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上云企业实名认证信息表》加盖公章。
(三)资料审核。经运营平台方审核完成认证。
第四章 云使用券标准与限额
第十条 企业可自主申报多个云服务项目,单个云服务项目仅限使用一次云使用券。
第十一条 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5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70%。
第十二条 云使用券工作在一个服务年度内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云使用券的使用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云使用券申领指南,明确当年云使用券优先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及额度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云使用券适用范围应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层、平台系统层和业务应用层云服务三大类。
(一)基础设施层云服务包括计算资源上云、存储资源上云、网络资源上云和安全防护上云等服务。
(二)平台系统层云服务包括数据库平台上云、大数据分析平台上云、物联网平台上云、软件开发平台上云等服务。
(三)业务应用层云服务包括生产管理上云、研发设计上云和其他应用上云等服务。
第十五条 申领使用。云使用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通过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全流程实施。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使用:
(一)申领。企业在银川工业互联网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在线填报云使用券申请表,上传社保、税务缴纳等证明材料,运营单位进行审核,各县/园区工信部门对企业进行复核。企业需在3个月内使用所申领的云使用券。
(二)使用。复核通过的工业企业在线选择云服务商或在线发布服务需求,云服务商线上响应和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云服务商,与云服务商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申领云使用券,合同实施完成后,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凭借发票及支付凭证兑现云使用券。
(三)实施地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实施地点应在银川市以内。购买设备后服务类应用产品的,上云设备可在银川市以外。
(四)服务评价。云服务商按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线上提交服务过程和服务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企业上云上平台行为数据监测所需相关信息、提供数据接口等。工业企业对云服务商服务满意度线上予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云使用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云使用券结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支付除云使用券部分的合同金额,服务完成后云服务商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云使用券补贴金额)及服务证明材料等申请结算。在支付时可直接使用云使用券抵扣服务费,由云服务商申请结算云使用券。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云使用券使用范围,调整云使用券使用额度、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核定云服务商名录及动态调整;下达云使用券资金计划,监督运营单位开展云使用券运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运营单位运营云使用券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不得承接用云使用券结算的服务项目,要按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云使用券运营情况,包括云使用券发放、云服务商履约和企业满意度等情况;负责对云使用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实地验收,并承担因虚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云使用券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使用券不予兑现,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云服务商承担:
(一)未按要求提供结算申请材料(如发票、合同、转账信息、上云企业使用情况等)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企业实际使用的云服务不属于所认定云服务的;
(三)云服务使用主体和云使用券申领主体不一致的;
(四)企业实际使用的云服务和通过云使用券购买的云服务不一致的;
(五)同一企业同一服务项目不得重复申领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六)申领企业资格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七)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过程中发展问题,及时向运营单位反馈,运营单位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如国家、自治区“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