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45Y/2022-001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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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银川市财政出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行的,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担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下同),符合银川市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按照“统筹控制、风险分担、规范运作”的原则管理运行。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5亿元,期限为5年,首期2亿元。使用期间,根据基金使用的效果,可以调整基金使用方式,设立工业产业基金。后续调整或注资须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
第七条 市工信局应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权利义务,以及绩效考核、管理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从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选择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的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激励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业的配资账户,用于鼓励合作银行增加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补偿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结算账户,用于分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损失。
第十条 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的孽息归风险补偿基金所有,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托管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向各行的补偿账户调增或者调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费用为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支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建库。在县(市)区、园区初审推荐基础上,市工信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拟支持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吸纳首贷企业或具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名录库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监管要求进行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对申请未通过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单户企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备案。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备案审查申请。通过托管机构备案审查的贷款,方可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未通过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风险补偿金贷款。
第十七条 补偿。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银行可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审查,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约定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追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托管机构应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分担比例返还至托管机构在该行开设的补偿账户。
第十九条 终止。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届满后,托管机构在市工信局、财政局的监督下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托管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托管机构应向市工信局每月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委托第三方按季度对托管机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对备案审查、补偿审核、资金追偿等进行合规、合法审计,对发现的不合规、不合法事项,市工信局应予撤销,并告知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备案审查、完善机制、补偿审核和资金追偿等责任,确保风险补偿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旧债、转借他人或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合作银行应全程跟踪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比例分担,且分担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未按照托管协议全面履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企业擅自改变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用途的,由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如发生损失,风险补偿基金不予代偿。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存在监管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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