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45Y/2023-0002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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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按照《银川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银党办〔2022〕14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规提速、产业振兴、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数字赋能、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人才服务等方面,推动工业经济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工业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予监督,并全程接受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不含宁东)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涉及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三)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有持续投入能力。
(四)企业(项目)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效应。
(五)建设项目具备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工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重点方向的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工业项目建设、产业链供应链融通发展、企业绿色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赋能、生产要素保障等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企业健康运行,坚持稳中求进,加大企业精准调度和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停减产企业恢复生产,鼓励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鼓励企业扩规提速。
(二)加大工业项目投资建设,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设备更新。
(三)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融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隐形“链主”企业、供应链“标杆”企业,缓解工业企业物流、库存和原材料上涨压力,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锻造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四)推进工业企业发展提质增效,鼓励企业绿色化转型,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企业数字化赋能,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五)加强生产要素保障,保障重点工业企业稳定用能,加大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加强工业企业用工服务,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
(六)符合《银川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银党办〔2022〕141号)支持方向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阶段。市工信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制等要求。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辖区或园区工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初审阶段。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报送市工信局。
(三)审核阶段。市工信局项目组织科室(中心)对上报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要件审查、现场踏勘、第三方审计、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上报的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筛选,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形成资金兑现报告。
(四)征求意见阶段。征求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在项目实施期内至项目资金拨付前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环保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重大安全等行为。
(五)上会研究阶段。市工信局项目组织科室(中心)对上报项目,根据局务会、党组会议要求,依次提交局务会和党组会研究确定。
(六)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经市工信局党组审定后当日,相关信息统一媒体公示5天,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七)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下达兑现奖励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期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工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具体项目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