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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11-027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12-16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1-12-1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总监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银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务总监△ 管理 办法                                       

抄 送:委领导、相关处室                                     

银川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校对:王海荣                                    共印17份

 

 

银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监督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市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的;参与弄虚作假,给所在企业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曾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向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每月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

(二)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重大经济事项、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评价报告;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四)年终向市国资委述职。

第九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与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及生产经营方面的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改制费用的测算等,并对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改制方案签署意见;

(三)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对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各项经营决策的执行;

(六)负责审核、完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负责监督检查财务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八)对企业及子企业财务、审计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所属子企业重要财务事项进行监督,如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借款等;

(十)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企业有关决策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遵守市国资委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解散、关闭、产权和股权转让等;

(四)企业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五)企业固定资产出售,资产出租(借),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处置,呆坏账、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

(六)企业投、融资项目;

(七)企业重大关联方交易;

(八)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十)市国资委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应当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意见之前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可以结合企业特殊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联签事项,与企业共同制定联签细则,规定各项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同意后施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向市国资委定期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分季度、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评价;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等;财务总监职责履行情况。

(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是对企业所发生的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解散、关闭,重要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违反财经纪律,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事项。

(三)具体工作报告参照《银川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制度》(银国资发【2008】226号)执行。

 

第六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财务总监,每个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参加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日常工作接受监事会主席领导。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聘用期间人事档案交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管理,由本人向市国资委提供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享有必备的工作条件,任职期间的职位消费按派驻企业副职标准执行,经费由派驻企业负责。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银川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办法》(银国资发【2008】227号)。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任期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八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所属子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和接受财务总监对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国资委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与财务总监必须按程序履行联签。对企业违反程序未联签事项,一经查实,董事长或总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国资委关于《银川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国资发〔2006〕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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