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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07-0003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07-12-06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07-12-0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经市国资委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6日

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工作程序,保障财务总监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银川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签制度,是指对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需要联签事项

(一)企业对外单位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产抵押,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二)企业提取现金,除工资以外,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2000元(2000元)以上业务,实行联签。

   (三)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区别如下情况进行联签:

    1、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国外的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2、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转账支付,每单笔转账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实行联签。

3、企业与下属单位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2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四)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必须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方可实施。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整体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五)企业的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出租、托管等改变企业资产经营方式的事项,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六)企业对外捐助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七)企业发生的筹资、融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八)企业呆坏账、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处理,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九)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实行联签。

(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季报、年报、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分析说明),实行联签。

(十一)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和计划、预算以外的款项支出,财务总监必须参与研究和签署意见。

(十二)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在联签实施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财务总监须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条 在联签实施过程中,财务总监须先行审签。对规避、抵制联签或把关不严的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条各监管企业在贯彻执行本制度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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