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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21-000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6-29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1-06-29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制度》和国资监管督办约谈通报等4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制度》和国资监管督办约谈通报等4项制度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机关各科室

    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制度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督办制度《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约谈制度》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制度4项制度,已经国资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国资监管提示督办约谈和通报工作制度,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国资监管工作提示、督办、约谈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


进一步提升公司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629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示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执行党章党内法规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国资金融党工委、市国资委党组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工作督查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企业生产经营、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公文,报经市国资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有关企业,进行工作提示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提示公文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市国资委提示的风险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企业应当在收到工作提示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对提示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文件国资委作出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督查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有关企业在提示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文件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提示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提示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企业,进行督办、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制度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属国有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项的督办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进一步强化整改落实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督办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监管要求,对存在的典型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整改落实的公文。

条 督办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以及银川市国资委重大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资产处置及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督办公文并以国资委文件形式向有关企业印发。

 企业收到督办公文后,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落实,认真分析督办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企业在收到督办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企业应当对照督办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企业内部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将督办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对于督办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条 企业对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文件报送国资委。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事项,企业要明确整改期限,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督办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企业,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 本制度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国资国资监管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企业约谈工作,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约谈

 (一)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批示及市国资委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察监督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重大事项的;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督办、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启动约谈工作,拟制《约谈通知书》,报经国资委领导审签同意后,以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企业。《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约谈由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国资委分管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市纪委监委第十八纪检监察组以及国资委有关科室共同参加约谈,在约谈前,就有关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委机关科室之间要进行沟通协商。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国资委可指定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有关企业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条 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企业对于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针对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企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国资委。

第十六条国资委对有关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监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国资委将约谈反映有关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国资委对被约谈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约谈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国资委有关科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国资委办公室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制度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对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通报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金融党工委规范性文件的;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文件形式印发有关企业,进行通报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有关企业在收到通报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企业内控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企业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文件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中央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制度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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