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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21-000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6-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1-06-25
名 称:银川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建立和落实情况将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之中。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要在20218月底前完成事项清单制定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中共银川市国资金融工作委员会

                      2021625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厘清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推动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企业党委应建立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工作制度,明确具体内容,规范议事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企业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把关机制,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保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晰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企业重大事项边界,增强议事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决策或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保证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质量效率原则。坚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充分讨论研究,提高会议质量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六)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企业上市、重组改制、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薪酬分配等重大改革方案;

(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四、市属国有企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拟决策前必须提交党委进行研究,党委讨论形成意见建议后,应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书面决议或意见,董事会、经理层班子再按程序进行决策。党委认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可向董事会、经理层书面提出。

    五、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议,不得以传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

    六、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严格把关,重点审议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七、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作出的决议。对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应及时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

八、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九、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要求。对跑风漏气、泄露秘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企业党委应当参照本清单,结合实际制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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