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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7463F/2023-002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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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名 称: |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完成2023年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分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2023年全市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银川市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2023年全市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和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扎实推进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市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根据《2023年全区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全市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7μg/m3、31μg/m³以下,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5%(1.8天);SO2、NO2、CO年均浓度控制在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限值以下;O3污染得到进一步遏制;噪声污染防治与声环境管理实现新进步;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巩固改善。(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二、重点工作
(一)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全面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印发《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工作方案》,以臭氧污染防治、扬尘煤尘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防治等为抓手,冬春季聚焦PM2.5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夏季聚焦O3污染,持续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全面推进空气治理巩固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绿色产业。
1.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石化和煤化工项目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严格执行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严把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的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建设。强化“三线一单”管控约束,将其作为涉“两高”行业政策规划制定和相关项目环境准入的重要依据。(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推动工业绿色改造。贯彻落实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重点推进绿色改造,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三新”产业倍增行动,力争“三新”产业产值增长45%以上,2023年,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新培育自治区级以上绿色工厂2个,支持经开区、苏银产业园“绿色园区”试点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推进过剩产能压减。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以煤炭、电力、水泥、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推动节能、环保、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关停退出。严禁承接不符合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过剩和落后产能,严防产业转移变为污染转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参与)
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摸排整治,2023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各园区建立本辖区、园区2023年度“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同时将2022年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列入本年度清单内。2023年10月底前,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三类处置要求,全面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确保实现动态清零,防范“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参与)
4.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所有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持续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加速优化能源结构,严控煤炭消费污染。
5.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比重。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控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审批,以火电、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强化节煤提效改造,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持续扩大光伏发电、平价风电规模,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一步提高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提升生物质发电装机总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国网银川电力公司参与)
6.深入推进清洁取暖。持续优化供热结构,积极推进银川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在全市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实施一批县级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农村、城乡结合部“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和“煤改气”管网铺设,采取以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为主,太阳能、地热能等为辅的清洁供暖方式,稳步推进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散煤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国网银川电力公司参与)
7.加强散煤监管力度。2023年5月底前,开展清洁煤配送中心2022-2023年采暖季“回头看”专项检查行动,对煤质、销量、防尘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全市散煤供需数据进行核算,确保清洁煤销售、使用全覆盖。2023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对煤炭生产、流通领域实现抽检全覆盖,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用煤单位等使用环节实现抽检全覆盖。建立煤炭销售源头预防、运输过程监管、储存阶段检查、末端监管执法等全流程监管机制,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燃煤煤质达标。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煤炭网点,杜绝不达标煤炭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8.强化燃煤锅炉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包含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包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动态更新全市燃煤锅炉清单,持续开展建成区外燃煤锅炉淘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市政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优化调整运输结构,促进交通绿色发展。
9.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加快煤炭专用线和转运设施建设,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推进银川市一体化绿色交通建设项目,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不断提高夏秋季共享单车投放比例,为绿色出行提供保障。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2023年更新新能源公交车600辆,建成公交充电桩500个以上,争创国家绿色出行城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针对夏季臭氧、冬季雾霾等重要时段,探索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机动车限购、限牌、限号、限行政策,切实减少城市机动车增量;探索划定新能源机动车专用道,完善新能源汽车购买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0.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淘汰老旧车辆。2023年7月1日,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商务局、财政局参与)
加快推动发展新能源机动车。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推进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到2025年,市政车辆全部实现新能源替代。鼓励重点工业园区、企业用车大户采取合作、租赁等形式实现清洁运输,将柴油货车更新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使用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火电、钢铁、煤炭、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
强化在用车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开展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建立柴油车保有量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加强柴油车大户日常监管。鼓励日均使用货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通过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建立电子运输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用车大户名录动态更新。继续开展驾驶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联合整治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等高排放机动车全过程管控。制定年度路查路检方案,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限行区管控。加大对违规车辆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力度,禁止违规机动车驶入禁行限行区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落实闭环监管机制。建立银川市柴油车联合闭环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护(I/M)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强化抽检抽测。提升遥测能力,定期对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备进行维护、校准、升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全面排查数量柴油车重点企业,建立名录清单,制定年度抽测计划,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充分利用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提升技防水平,全面加强I站监督管理,严厉打击I站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的行为,积极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大比武”、机动车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持续推进重型柴油货车OBD远程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管控。2022年12月1日,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不少于2次,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监督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加快油品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在用车用油品溯源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净化规范成品油市场,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推进重点区域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在营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2023年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油气回收治理率稳定达到100%。(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全面深化协同管控,防治大气面源污染。
12.持续提升林草覆盖率。推进银川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土绿化行动各项指标任务,森林覆盖率达到15%以上。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绿地体系,新建小微公园8个、慢行绿道约30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1.39%。(市自然资源局、园林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3.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持续巩固提升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深度整治成果,2023年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不少于2次,重点加强对贺兰山东麓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4.全面开展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巩固“六个标准化”的扬尘防控措施,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实时可视化监督管理。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工程点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监督企业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按职责负责)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引进先进环卫机械设备,采取机械清洗+人工洗扫组合作业方式,全面提升城市道路洁净率。县乡村镇道路实施压尘湿法作业,减少道路扬尘。持续提升环卫道路机械化作业率,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0%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75%以上。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通过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遗洒等违规行为。(市市政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整治裸露地面扬尘污染。2023年5月底前,对裸露空地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完成新一轮建成区裸露空地排查并建立清单,对闲置超过3个月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采用临时绿化、硬化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消除建成区内大面积裸露空地,确保整治率达到100%。(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管理局、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堆土扬尘治理。2023年5月底前,对堆土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完成新一轮建成区堆土排查并建立清单。全市范围内禁止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做到源头管理、运输治理、末端处理,确保整治率达到10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五化”利用率。2023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关于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问责暂行办法》,开展春季、秋季秸秆禁烧专项巡查检查,依规查处秸秆等废弃物焚烧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
16.控制农业氨源排放。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有机肥替代。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2023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41.5%以上。促进源头减量,推广高效低蛋白日粮配方技术,降低畜禽养殖碳、氨排放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参与)
17.加强其他污染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恶臭异味污染,加大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设施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力度,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时监测预警。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局、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强化VOCs和NOx协同减排,促进PM2.5和O3协同控制。
18.深化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9.扎实推进臭氧污染防治行动。开展VOCs治理攻坚。实施银川市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更新与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对全市VOCs工业企业“一企一策”治理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核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运行情况。狠抓源头治理,大力推进含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按照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持续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行动,提升VOCs治理水平。2023年臭氧污染天数较2022年有所下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强化燃气锅炉监管改造。更新完善燃气锅炉清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确保已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20.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气象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时效性。适时开展水泥、电石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参与)
21.加强污染天气提前应对。制定《银川市中、轻度污染天气响应方案》、《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预测将发生持续的中、轻度污染天气时,要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推进情况和自治区、市空气质量分析专班发布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研判,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级管控。针对工业企业、燃煤、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采取积极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空气污染等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参与)
22.强化区域污染控制协作。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联动方案(试行)》,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动,不断完善与石嘴山、吴忠、宁东等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环境联合执法,深化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培训,组织修订《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加快推进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3年年底前,实现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全覆盖。全面总结分析,发布全区噪声污染防治年报。继续做好“绿色护考”,试点开展“宁静小区”创建,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和公众知晓度、参与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九)强化治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23.提升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继续推进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健全完善VOCs组分手工监测系统建设。完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推动银川市高空瞭望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持续发挥大气污染“热点网格”智能监管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管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预警、督办各县(市)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2023年工作方案,将所有治理项目列出清单,实施清单制管理。各市直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摆在突出位置。各责任单位自本方案下发后10日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报市蓝天办备案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蓝天办严格按照“一提示、二警示、三通报”的督办机制,高效推进,加强督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与精准定位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实行“挂账”式管理,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预警;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将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效能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坚决抓好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污染问题整改落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强化涉气企业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VOCs治理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大气和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发布权威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牵头)
附件:2023年银川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附件
指标 地区 | PM10 (μg/m3) | PM2.5 (μg/m3) | 优良天数比率(%) | 重污染天数比率(%) |
银川市 | 67 | 31 | 84 | 0.5 |
兴庆区 | 63 | 29 | 84.5 | 0.5 |
金凤区 | 66 | 30 | 84.4 | 0.5 |
西夏区 | 72 | 32.5 | 83 | 0.5 |
永宁县 | 67 | 34 | 80.8 | 0.5 |
贺兰县 | 70.5 | 34 | 80 | 0.5 |
灵武市 | 60 | 27 | 83.5 | 0 |
备注: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实况数据。
2023年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区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确保完成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产业转型升级、能源结构优化、协同减排、增加碳汇等措施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到2023年底,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2.97%。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碳排放管理能力不断深化,碳市场履约率持续提升,碳排放权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二、重点工作
(一)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1.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研究制定《银川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控制能源领域温室气体排放。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实施减量替代,完成2023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积极发展清洁能源,高水平推进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推进园区循环发展。持续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银川市“无废城市”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等参与)
3.控制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深入推进“四大改造”,完成共享机床铸件生产线改造等技改项目30个,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0%以上。加快中环50GW太阳能级单晶硅、晶环年产1200万片4英寸蓝宝石晶片切磨抛等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力促天通蓝宝石四期等32个项目投产达效,工业投资增长10%以上。光伏硅、半导体硅、工业蓝宝石等新材料产业产值突破500亿元,新型储能、光伏电池、风机制造等新能源产业产值突破260亿元。新培育自治区级以上绿色工厂2个,支持经开区、苏银产业园“绿电园区”试点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4.控制建筑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发展节能低碳建筑,2023年,新建项目绿色建筑占比70%以上。因地制宜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采暖用能需求。加快供暖燃煤锅炉清洁替代,积极推进银川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推进建筑用户侧能效提升改造、供热管网保温及智能调控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政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参与)
5.控制交通运输领域温室气体排放。不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公铁、公空多式联运发展,构建现代化绿色高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使用,促进交通能源动力系统的电动化、清洁化、高效化,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销售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2023年更新新能源公交车600辆,建成公交充电桩500个以上。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货运车辆,持续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入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格执行传统燃料汽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I/M)制度。加强油品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6.控制农业农村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建设“光伏+设施农业”等农光互补低碳农业。改进施肥施药方式,推进化肥、农药、地膜减量增效。推进淘汰和更新老旧农业机械装备,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广生物质能资源化利用,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业农村用能需求。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支持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3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膜回收率达到88%。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氨源排放治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7.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把降碳作为污染源头治理的“牛鼻子”来抓,强化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管控,建立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和制度,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8.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甲烷管控的要求,适时编制《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有序推进稻田、畜禽养殖甲烷排放控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加强油气系统甲烷排放控制,提升利用效率和监测水平。开展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垃圾填埋的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开展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加强氧化亚氮和含氟气体排放控制。规范废电冰箱、空调等含有制冷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强化含氟气体产品处置过程中相应气体排放控制和转化、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参与)
9.深化低碳城市试点。持续深化低碳试点,切实发挥好低碳城市试点对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评估。研究推动低碳社区、低碳园区试点,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试点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生活方式,扩大低碳试点影响力。在重点领域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参与)
10.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等固碳作用。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田土壤碳汇功能。建立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稳定固碳的基础上提升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持续提升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碳汇增量。开展生态系统碳汇调查与监测评估、计量、核算,加快评价林草碳汇发展潜力。推动生态系统增汇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二)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11.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启动编制银川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强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力度。提升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评估、综合适应行动、效果评估能力,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要开发项目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提升各领域、各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防范能力。强化适应气候变化支撑保障,建立完善适应气候变化财政、金融、科技支撑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等参与)
12.强化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自然生态系统气候韧性。持续优化水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推动以增强中长期碳汇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加强湿地保护,科学修复退化湿地。强化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推动开展种植业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示范和气候智慧型农业试点示范,发展气候特色农产品种植,保障农业与粮食安全。推动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重点关注脆弱人群健康适应能力,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基础设施气候适应能力,推动重大工程韧性建设,鼓励开展惠及民生和支撑发展的适应气候变化示范工程建设。提升气候敏感产业及其他重点行业适应能力。(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有关单位参与)
(三)强化碳市场建设运行管理
13.主动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持续做好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及时确定并公开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月度信息化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等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清缴和履约,切实提升配额清缴履约率。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监督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积极推动碳排放权改革。组织制定《银川市2023年碳排放权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重点行业碳排放管理实施管理》《银川市2023年碳排放权改革工作任务清单》,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银川市重点行业碳排放管理细则,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监督管理。在严格落实自治区年用煤量10000吨标煤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工作要求基础上,率先在全区开展年用煤量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标煤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核算工作,重点对宁夏赛马水泥、瀛海天琛等6家炼油、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碳排放量拓展核查核算,进一步全面掌握银川市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
15.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与协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推动能源、工业、农业等领域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回收利用等技术研发;支持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绿色照明、清洁能源利用及新能源、储电技术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方面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鼓励工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国家低碳技术目录和成果转化清单;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共性绿色低碳技术的系统集成和产业化,促进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16.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围绕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政策、重大技术等,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解读与政策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低碳公益活动,投放低碳公益广告,促进低碳理念的传播普及,强化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气候变化教育实践,加强气候变化类学科建设和研究基地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需求。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工作,引导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格落实碳排放信息披露,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每年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公众参与关键节点和互动平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主题活动。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践行低碳生活等方面优秀集体和个人。(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六)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能力
17.积极推进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强化温室气体清单数据质量管理和清单质量评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水平。(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扎实推进各个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高效统筹协调,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有机衔接。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及时研究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二)强化考核评价。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责任清单。
(三)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经费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制度,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有序开展碳金融业务。
2023年银川市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建设先行区示范市的关键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特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23年,持续巩固黄河干流银川段水环境质量,确保稳定在“Ⅱ类进Ⅱ类出”,银古公路桥、平罗黄河大桥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无劣Ⅴ类水体;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重要河湖水功能区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目标;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剔除地质本地因素)。
二、重点工作
(一)扎实推进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保护
1.持续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实施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西夏水库规范化)工程。推动东郊、崇兴及南部水源地本底值判定。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实施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受地质本底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市水源保护区“一张图”。对全市各级各类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及环境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加快推进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巡查管控,防止生活污水、垃圾、农药、化肥等污染物影响,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开展“回头看”,修复更换老旧、破损和漏设的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机制和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2023年,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建设。按照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2021-2025年)》,制定印发《银川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建设方案》。积极打造一批再生水循环利用样板工程,监督实施银川市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片区河湖生态再生水利用工程、银川市南部再生水河湖生态利用工程(一期)、银川市兴庆区东南部再生水综合利用项目等。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配置体系,探索建设“再生水生产—净化—调蓄—输配—利用”的全链条基础设施,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监管网络。2023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强化用水强度约束。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统筹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用水等各类水资源配置,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持续开展黄河干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严格高耗水产业发展,暂停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2023年,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9.7%、6%,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在20.952亿立方米以内。巩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成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5.探索矿井水治理利用。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探索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模式,通过处理矿井水达标后用于煤矿自身生产、生活需要。探索开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加快推进矿井水深度处理相关工程的建设进程,利用有机肥和达标矿井水,发展耐盐碱作物、植物,将周边荒置的盐碱地充分利用。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深度实施节水控水减排。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与引黄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合理控制灌溉规模,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方式改造,严格控制高耗水作物种植,2023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以银川经开区为试点区域,推动再生水利用确权交易试点建设,明晰再生水相关权属,基本建立再生水相关用水权置换和交易路径,健全交易机制。促进工业节水减排,推动银川经开区等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推进统一供水、分质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加快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全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7.有效保障生态流量。科学合理确定黄河干流银川段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管控指标,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控。严格落实河湖湿地生态补水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确保典农河、阅海、鸣翠湖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得到保障,持续推动复苏河湖生态环境,保证河湖生态健康。2023年全市河道外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总量控制在1.173亿立方米以内。建设完善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建立河湖生态流量预警机制,定期公布重点河湖水位情况。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8.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溯源。基于2020年《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及分布情况核查报告》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交办清单,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查漏补缺”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对2条黄河支流、3个重点湖泊(阅海、典农河、鸣翠湖)、11条重点排水沟和30余条主要支沟、重要水体组织开展补充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原则上以所查河流、排水沟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1公里,并将10km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辖区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在排查和监测溯源阶段,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补充排查和前期国家、自治区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2023年5月中旬,完成生态环境部交办的黄河干流326个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6月中旬,完成黄河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排水沟和主要支沟排污口排查。2023年12月中旬,完成除黄河干流外排查出的排污口监测溯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9.强化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推进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缔、合并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2023年12月中旬,黄河干流入河(湖、沟)排污口完成30%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0.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抓好、抓牢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将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等信息纳入银川市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和“智慧河长”APP中,实现排污口动态管理、智能监控。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以及水文、气象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断提升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1.深化重点排水沟综合治理。巩固现有重点排水沟治理成果,开展已建成人工湿地提质增效,确保稳定发挥效益。实施西夏区镇北堡镇人工湿地暨生活污水综合循环利用项目、银川市入黄排水沟丰庆沟水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及永宁县域内重点入黄排水沟生态修复工程。依法编制三二支沟(贺兰县—平罗县)、第三排水沟(银川市—石嘴山市)水体达标行动方案,推动水质波动较大的水体“消劣争优”。在现有重点排水沟治理的基础上,对重点排水沟支沟(分沟)上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逐步优化合并接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排污量较大的支沟(分沟),逐步推进在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稳定支沟(分沟)水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增加监察、监测频次,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全部实现集中处理及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严格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常态化开展纳管企业废水排放检查,联合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执法手段,精准打击偷排偷放、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对主导产业为农药、原料药制造、染料、石油化工、光伏、半导体、新材料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工业园区制定废水综合毒性管控方案,建设废水综合毒性监测设施、监管预警平台。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
落实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13.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持续改善建镇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以县域为单元,统筹谋划设施布局、建设和运行。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金凤区中部、西夏区南部海绵城市示范片区,加快积水点改造,确保易涝积水点基本消除。以城市建成区及重要水体为重点,排查摸清新增市政提升泵站溢流口和雨污分流雨水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形式等情况。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推动污水管网排查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混错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改造,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2023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强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通过建设生态沟道、污水净塘、人工湿地等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加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的生产技术和模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厉打击变相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探索适用于银川实际的池塘规模化养殖尾水生态处理与循环利用方案,源头削减入河入沟污染负荷,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协同促进渔业尾水排放规范化管理和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粪污“收、贮、运”服务体系。2023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置装备配套率达95%。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水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5.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加大黑臭问题排查识别,尤其是已经完成治理的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甄别力度,加强日常跟踪监督,系统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问题水体,及时纳入清单公示并限期治理。2023年,灵武市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回头看”,永宁县、贺兰县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
16.逐步推进河湖缓冲带划定。严格河湖岸线管控,加强常态化监管,2023年,完成全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不合规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明确河湖管理边界。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市本级政府在岸线划界基础上按照国家《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要求划定部分国家重要湿地及自治区湿地的生态缓冲带,各县(市)区政府按需划定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生态缓冲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有序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按照生态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推动重点流域生态修复。2023年,实施银川市犀牛湖水生态治理项目、银川市鸣翠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继续加大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以典农河、阅海、鸣翠湖为重点,实施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项目,通过对河湖流域水质、沉积物、浮游动植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和鱼类等的调查监测,摸清主要河湖水生生物、生境、水质等水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估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及安全状况,为河湖健康评价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深入推动涉水环境水生态重要督查事项整改。开展各类督查整改“回头看”,坚决遏制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持续开展黄河银川段人工湖项目排查、清理、整治工作。严把人工湖项目准入关口,强化项目论证和后续运行监管,加强用水、用地、环评等审批管理。持续巩固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成效。常态化开展2022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推进问题清仓见底,动态清零。深入推动黄河流域各类公园摸排及问题整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做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申报工作。继续加强美丽河湖建设,进一步深化水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各县(市)区筛选报送符合条件的案例,按程序申报全区、全国优秀案例,并通过媒体推广宣传,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全市深入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示范,不断把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推向深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科学开展增殖放流。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构建水安全共保格局
22.建立固定源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遵循“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宁工业园区、贺兰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为重点,指导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加大园区的监管力度及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力度,督促园区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以石油、化工、印染、医药等涉危涉重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雨污总排口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合理设置消防、应急事故水池。结合区域环境风险变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督促企业及时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3.开展水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围绕重点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和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和电子、农药、制药、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水环境风险评估调查,构建水环境潜在污染风险等级评价体系,提高对重点区域和行业潜在污染的风险管控能力,以降低水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4.健全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突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部门联动,加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重大水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完善黄河银川段上下游市级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重点落实“银川—石嘴山”、“银川—吴忠”联防协议。探索建立黄河流域银川段主要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兴庆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建立跨县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项目,编制完成三二支沟(贺兰县—平罗县)、四二干沟(贺兰县—平罗县)等7条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升全市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任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依据本工作安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实现,落实工作责任,将目标任务的完成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切实压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强化调度预警。严格按照本工作安排,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紧盯辖区各类水质目标,对水质下降或恶化的要及时开展污染源排查和溯源分析,推进解决各类水污染问题。
(三)强化目标考核。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相关部门落实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效能考核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成效考核,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将视情采取致函、曝光、约谈或提请问责等措施,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资政策,广泛争取各级各类专项治理资金,配套市级、县级财政资金,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领域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水生态环境领域,参与人工湿地、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管理和河湖生态修复等。推动用水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成为有效抵质押品。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水污染防治成效及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力度,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市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任务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落实单位请于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承担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报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ycshjgl@126.com,联系电话:8679821).
附件:1.银川市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2.银川市地表水区控断面水质目标表
3.银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4.银川市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清单
附件1
序号 | 考核地市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水质目标 |
1 | 银川市 | 银古公路桥 | 黄河 | Ⅱ |
2 | 银川市 | 平罗黄河大桥 | 黄河 | Ⅱ |
附件2
序号 | 考核 地市 | 考核 县区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1 | 银川市 | 兴庆区 | 鸣翠湖 | 鸣翠湖 | Ⅲ类 |
2 | 银川市 | 金凤区 | 阅海 | 阅海 | Ⅳ类 |
3 | 银川市 | 西夏区 | 典农河 | 南绕城高速公路旁 | Ⅲ类 |
4 | 银川市 | 金凤区 | 亲水大街桥断面 | Ⅲ类 | |
5 | 银川市 | 金凤区 | 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 | Ⅲ类 | |
6 | 银川市 | 金凤区 | 阅海闸以北1000m | Ⅳ类 | |
7 | 银川市 | 贺兰县 | 洪西干沟桥断面 | Ⅳ类 | |
8 | 银川市 | 灵武市 | 灵武东沟 | 入黄口 | Ⅳ类及以上 |
9 | 银川市 | / | 北大沟 | 入黄口 | Ⅳ类及以上 |
10 | / | 永宁县 | 第一排水沟 | 入黄口 | Ⅳ类及以上 |
11 | / | 永宁县 | 中干沟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及以上 |
12 | / | 永宁县 | 永二干沟 | 永宁县-兴庆区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13 | / | 兴庆区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及以上 | |
14 | / | 兴庆区 | 第二排水沟 | 兴庆区-贺兰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15 | / | 贺兰县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及以上 | |
16 | / | 永宁县 | 永清沟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及以上 |
17 | / | 兴庆区 | 银新干沟 | 兴庆区-贺兰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18 | / | 贺兰县 | 入滨河湿地水系前 | Ⅳ类及以上 | |
19 | / | 金凤区 | 四二干沟 | 金凤区-贺兰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20 | 银川市 | 贺兰县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
21 | / | 贺兰县 | 第三排水沟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22 | / | 贺兰县 | 三二支沟 | 贺兰县-平罗县交界 | Ⅳ类及以上 |
附件3
序号 | 考核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管控级别 | 水质目标 (达到或优于) |
1 | 西夏区 | 北郊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城市级 | Ⅲ类 |
2 | 兴庆区、贺兰县 | 东郊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城市级 | Ⅲ类 (铁、锰除外) |
3 | 贺兰县 | 南梁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城市级 | Ⅲ类 |
4 | 永宁县 | 南部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城市级 | Ⅲ类 (锰除外) |
5 | 永宁县 | 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西夏水库)水源地 | 湖库型 | 城市级 | Ⅲ类 |
6 | 灵武市 | 灵武市(崇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城市级 | Ⅲ类 (氟化物除外) |
注:带*号水源地为备用水源地。 |
附件4
序号 | 县区 | 湿地名称 | 项目所属类型 |
1 | 市本级 | 银川市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片区河湖生态再生水利用工程 |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
2 | 市本级 | 银川市南部再生水河湖生态利用工程(一期) |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
3 | 市本级 | 银川市第六污水厂片区再生水生态利用工程 |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
4 | 兴庆区 | 银川市兴庆区东南部再生水综合利用项目 |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
5 | 西夏区 | 镇北堡镇人工湿地暨生活污水 综合循环利用项目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
6 | 西夏区 | 银川市犀牛湖水生态治理项目 | 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 |
7 | 灵武市 | 黄河流域(灵武段)入黄支流水生态修复工程 | 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 |
2023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点工作安排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绿色生态宝地的关键之年。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攻坚战,特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打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攻坚战,完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年度目标任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初见成效,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积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有效,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有效落实,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六废”联治。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力推进落实一般工业固废、生活源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电子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提升全市绿色发展水平。
1.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新型利废建材和筑基铺路的规模化利用,探索实施煤矸石、粉煤灰用于采空区回填、土地复垦、沉陷区治理,脱硫石膏用于土壤改良等综合利用项目。2023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1%。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成效。落实《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统筹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系统建设,建立生活垃圾保洁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通过社区、学校、家庭教育提高垃圾分类的示范效应,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2023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6%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3.扩大绿色建材利用量,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大力推广高品质抹灰石膏、高强自流平石膏、无机保温防火新型材料、石膏水泥复合材料、装配式建筑石膏大型板材、加气混凝土制品、煤矸石页岩烧结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2023年,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工业固废量达到33万吨/年。积极推广建设低碳建筑,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节能门窗、绿色节能建材,开展“被动式建筑”“近零碳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等绿色低碳建筑建设工程。鼓励新能源综合应用,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23年,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80%。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4.提升农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大力推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和农作制度。构建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废旧农用物资等综合利用。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改造,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污水肥料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发展收贮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粪肥运输、施用引导激励政策。2023年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5%以上,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夯实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清单,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和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0-2025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引导目录》,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原则上不核准许可利用能力过剩类项目和以跨省转入为主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详见附件3),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开展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监督企业规范拆解,规范运行污染防治和视频监控设施。严厉打击无证拆解等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加强废旧机动车拆解回收利用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高标准建设“无废城市”
1.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2023年4月底前,印发实施《银川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2023年工作任务清单》,逐级细化分解40项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银川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督导建设进度,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积极推动落实“无废城市”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建成100个“无废细胞”。全面推行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不断激活“无废细胞”,2023年12月底前,建设“无废学校”“无废小区”“无废村”“无废企业”“无废4S店”“无废酒店”“无废机关”“无废公园”“无废景区”9类“无废细胞”100个,以点带面,在全社会营造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推动“无废理念”深入人心,力促每个人都做“无废城市”的宣传员、参与者、推动者。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园林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3.完成“无废城市”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严格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11号)相关任务,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不断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强化宣传引导,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高标准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2023年底,“无废城市”建设初见成效,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有效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扎实开展新污染物1治理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2023年6月底前,制定印发《银川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按序时进度开展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3年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首轮全区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和重点化学物质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
1.开展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全面排查涉铊2和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3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评批复、环境监测、日常执法等情况,及时增补新、改、扩建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开展全口径清单更新、抽查核验,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查并将核验结果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动态调整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并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严格落实《重点重金属“十四五”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理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减量替代”和“等量替换”要求。灵武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探索研究。2023年,全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1%。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依据自治区发布的《2023-2025年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组织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重金属减排项目落实。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积极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和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始终坚守两个“100%”疫情防控目标4不动摇,规范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监管工作,确保涉疫情医疗废物优先处置,实现涉疫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闭环管理。各县(市)区负责督导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排放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消毒杀菌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扎实推进四项专项行动。以重点监管企业(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扎实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整治行动、汛期固(危)废环境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固废污染治理全链条体系,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省转移许可事项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严格执行银川市行政审批事项“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不见面、马上办”等工作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就地就近无害化安全处置的原则,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和监管,促进审批事项流程标准、审核高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事项日常执法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持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利用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安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争取各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严格监督考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已纳入银川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政府效能考核内容,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督导检查,按时调度通报工作进展,严格绩效评价,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结合银川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实践月、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重大主题日活动,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名词解释:
1.新污染物: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
2.涉铊工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铅、锌、锡、锑、汞)、钢铁、涉及硫铁矿制硫酸的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含铊矿采选、含铊灰渣利用、危险废物处理等。
3.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以锌锭、含锌废渣以及氧化锌为原料生产各种锌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氧化式碳酸锌、氧化锌、硝酸锌、硫酸锌、连二亚硫酸锌、磷化锌、磷酸锌、氟硅酸锌及其他锌化合物工业(参见《无机化学污染排放标准》(GB31573-2015))。
2.银川市危险废物处置场统计表
3.自治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引导目录
4.银川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减排目标
5.银川市涉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统计表
附件1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建设库容 | 处置 能力 | 状态 |
1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 2400平方米 | 贮存量3万吨 | 在用 |
2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 | 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15万吨 | / | 在用 |
3 | 灵武石沟驿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宁夏德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灵武市石沟驿采煤沉陷区 | 450万立方米 | 年处置220余万吨 | 在用(一期处置场已封场绿化,完成生态治理) |
4 | 永宁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 | 永宁县李俊镇宁化村西侧 | 52.9万立方米 | / | 在用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灰渣场 | 西夏区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 | 177.18万立方米 | / | 停用 |
6 | 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灰渣场 | 灵武市临河镇东任路东侧 | 400立方米 | 200吨 | 在用 |
7 | 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灰渣场 | 灵武市马家滩镇王家圈灰渣场 | 3320万立方米 | 70万吨/年 | 停用(封场项目施工中) |
8 | 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灰渣场 | 红石湾煤矿南侧 | 95万立方米 | 总量95万吨 | 停用(正在转运清理场内煤矸石) |
9 | 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灰渣场 | 银星煤矿内部矸石场 | 129万立方米 | 129万吨 | 在用 |
10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灰渣场 | 银星煤矿内部 | 160万吨 | 160万吨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11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煤矿灰渣场 | 双马一矿工业广场西南侧1.5公里处 | 480万吨 | 75万吨 | 在用 |
12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 | 宁夏灵武市梧桐树乡史壕村 | 197.80万立方米 | 190万吨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13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 | 宁夏灵武市梧桐树乡史壕村 | 916.6万立方米 | 540万吨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14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 | 宁夏灵武市白土岗乡 | 700万立方米 | 700万吨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15 |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渣场 | 宁夏灵武市临河镇 | 85万吨 | 85万吨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16 | 宁煤集团石沟驿煤业分公司渣场 | 灵武市白土岗乡石沟驿矿区西侧 | 45万吨 | 45万吨 | 企业已关闭,固废场停用 |
17 | 宁煤集团枣泉煤矿渣场 | 枣泉煤矿主工业广场西侧 | 80万立方米 | 80万立方米 | 已封场并完成生态治理 |
附件2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库容 | 处置能力 |
1 | 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宁夏银川市灵武市东塔乡 | 8万立方 | 19850吨/年安全填埋场一期容量8万立方米 |
2 | 银川中科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 | 灵武市临河镇横山东任路东侧 | 30方万立 | 6万立方/年(飞灰填埋场) |
附件3
序号 | 危险废物类别 | 2019年产生量 (万吨) | 2019年富余能力(万吨) | 现有利用能力 | 预测2025年 利用能力 |
1 | HW08 | 4.4358 | 32.9478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2 | HW48 | 4.5939 | 7.8937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3 | HW06 | 0.0158 | 9.4842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4 | HW31 | 0.0004 | 12.5996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5 | HW34 | 10.6611 | 10.5088 | 严重过剩 | 基本匹配 |
6 | HW29 | 0.1097 | 1.3528 | 基本匹配 | 基本匹配 |
7 | HW02 | 5.2832 | 5.5802 | 严重过剩 | 基本匹配 |
8 | HW09 | 0.0536 | 0.5504 | 基本匹配 | 基本匹配 |
9 | HW49 | 3.8258 | 2.0567 | 基本匹配 | 缺口 |
10 | HW50 | 0.8827 | 0.5348 | 基本匹配 | 缺口 |
11 | HW11(除HW11,252-014-11) | 15.7782 | 38.8786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12 | HW11,252-014-11 | 32.0284 | 43.9716 | 严重过剩 | 严重过剩 |
附件4
县(市)区 | 年度累计减排目标(%) | ||
2023年年底前 | 2024年年底前 | 2025年年底前 | |
灵武市 | 1.00% | 1.80% | 1.80% |
注:1.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
2.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砷。
3.减排目标是指到2025年年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比例。
附件5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业类型 | 行政区划 | 废物名称 |
1 | 广煜医药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 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银川市/兴庆区 | 环氧乙烷吸收液 |
2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8411-综合医院 | 银川市/兴庆区 | 过期试剂 |
3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8415-专科医院 | 银川市/兴庆区 | 废液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8411-综合医院 | 银川市/金凤区 | 过期试剂 |
5 | 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 | 9299-其他未列明国家机构 | 银川市/金凤区 | 过期试剂 |
6 | 银川市供水水质监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 7452-检测服务 | 银川市/金凤区 | 过期试剂 |
7 | 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 7330-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银川市/金凤区 | 废化学试剂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8512-护理机构服务 | 银川市/西夏区 | 过期药剂 |
9 |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 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银川市/西夏区 | 废甲苯二异氰酸酯 |
10 |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 4812-公路工程建筑 | 银川市/西夏区 | 过期的化学药品 |
11 | 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临河发电分公司 | 4411-火力发电 | 银川市/灵武市 | 废化学试剂 |
2023年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
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的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特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三个治污”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找差距补短板,坚持结果导向挖潜力强弱项,坚持目标导向求突破争先进,统筹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促进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2023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目标;2个区域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稳定达到IV类、3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原南郊水源地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不恶化);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3.3%,完成新增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4个,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整治2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项指标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
1.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严管土壤重点监管单位。2023年4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更新2023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2023年4月—10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组织开展辖区(园区)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完成隐患整改。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完成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3年1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促指导企业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落实制度性或工程性管控措施,设立标识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组织开展18块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安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7块优先监管地块管控。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园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依据实际情况,每年3月底、9月底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注: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是指注销、撤销排污许可且实际已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地块。)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2023年4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银川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以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一住两公”地块认定要求,理顺规划调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供应等有关环节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信息填报、审核和管理,确保2023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强化国土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布局的审核论证,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场所,防止污染土壤或影响周边敏感区域,确保“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守住“住得安心”底线。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严格保障耕地土壤环境安全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巩固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法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切实强化耕地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持续推进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镉等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粮食和食品安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监督指导土壤环境调查修复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将从事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系统,监督指导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和业绩情况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不断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1.巩固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
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政府要不断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风险管控,加强辖区内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管理,确保2个区域地下水考核点位稳定达到IV类,3个地下水型水源地考核点位稳定达到III类。针对地下水环境恶化点位开展污染源成因调查,因地制宜编制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推动考核点位水质类别逐步改善、稳中向好。金凤区政府加强对原南郊水源地巡查保护力度,保障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不恶化。西夏区政府要持续加强对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水厂水源地4号井(万人千吨)的监测和周边污染源排查力度,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达到III类考核目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政府
2.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1)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以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预防和风险管控为目标,确定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实施地下水“双源”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银川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开展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及监测,聚焦突出问题,持续排查地下水环境风险,落实地下水污染溯源、断源、减污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配合自治区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分区制定防治措施,分类实施污染源监管。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典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工程试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1)配合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核实具体信息,推进污染指标地质背景值评估判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配合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研判风险等级、进行溯源分析,保障水源水质稳定安全。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构建“划、立、治、测、管、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1.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开展2022年环境整治村庄成效评估和黑臭水体整治成效评估,推动已完成环境整治村庄持续提质增效。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动态监管和水质动态监测,抓好科学精准治污,严格落实整治销号管理。2023年完成新增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4个和黑臭水体整治2条,实现区控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高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1)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因地制宜优化布局、设计方案,优先开展已建成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和管网配套,着力引导扩大设施纳污范围,重点提高低效运行设施的进水量,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同步兼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着力提高治理成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3.3%。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阶段、分步骤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设施停运、出水水质不达标、“大马拉小车”或“小马拉大车”等问题,“一站一策”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销号,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组织开展2019-2021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与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相互校核,确保问题查清、整改到位,切实发挥现有设施污水治理成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不断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强化水质监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相挂钩,有效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持续推进处理设施智慧化改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不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严格规模养殖环境监管,依法开展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违规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粪肥超量施用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推进农业面源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持续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探索畜禽粪肥腐熟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秸秆、农田残膜、农村垃圾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做好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项目谋划和管理
1.高质量谋划项目。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要求,结合实际,积极谋划储备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项目,对项目谋划实事求是,将对落地见效高的县(市)区在安排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积极开展重点企业提标改造。鼓励、支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为减少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积极争取中央污染防治资金,从源头上消除污染隐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强化项目审核,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复验制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包括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招投标资料、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项目投产相关文件(若建设项目为污水处理终端,需出具监测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一项目一工程管理档案,提高项目资金执行率,确保项目成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各类资金,拓宽资金来源,采取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有效保障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实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已纳入银川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政府效能考核内容,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督导检查,按时调度通报工作进展,严格绩效评价,把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
志、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依法公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和参与土壤、地下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2023年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任务
2.2023年银川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3.2023年银川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任务清单
4.2023年银川市新增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清单
5.2023年银川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清单
6.2023年银川市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清单
附件1
序号 | 地市 | 地块名称 | 责任单位 | 是否完成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 |
1 | 银川市 | 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仓储分公司银川油库 | 西夏区政府 | 否 |
2 | 银川市 | 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西夏区政府 | 否 |
3 | 银川市 | 宁夏银川制钠厂 | 西夏区政府 | 否 |
4 | 银川市 | 银川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西夏区政府 | 否 |
5 | 银川市 | 宁夏精英鲁西化肥有限公司(硫酸厂) | 西夏区政府 | 否 |
6 | 银川市 | 宁夏精英鲁西化肥有限公司(化肥厂) | 西夏区政府 | 否 |
7 | 银川市 | 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 西夏区政府 | 否 |
8 | 银川市 | 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盛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 西夏区政府 | 否 |
9 | 银川市 |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东厂) | 永宁县政府 | 否 |
10 | 银川市 |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西厂) | 永宁县政府 | 否 |
11 | 银川市 | 永宁县硫酸厂 | 永宁县政府 | 否 |
12 | 银川市 | 银川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 | 贺兰县政府 | 是 |
13 | 银川市 | 宁夏宁鑫化工有限公司(贺兰县宁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贺兰县政府 | 否 |
14 | 银川市 | 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贺兰县政府 | 否 |
15 | 银川市 |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 | 贺兰县政府 | 否 |
16 | 银川市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助剂厂 | 灵武市政府 | 是 |
17 | 银川市 | 灵武市鑫海建材有限公司 | 灵武市政府 | 否 |
18 | 银川市 | 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灵武市政府 | 否 |
附件2
序号 | 市 | 县(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0100MA76GUE892 | 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110059623005XR | 宁夏川能化工有限公司 | |
3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0100MA76GWTF7E |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苏银分公司 | |
4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0100585359755M | 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5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0100073820608H | 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6 | 银川市 | 兴庆区 | 916401005962406371 | 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 | |
7 | 银川市 | 西夏区 | 916400007106647920(0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炼油厂 | |
8 | 银川市 | 西夏区 | 91640000624902205X | 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9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7999497773 | 宁夏全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10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799940123E | 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11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317812947L | 宁夏多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12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0738016854 | 宁夏希望田野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13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MA7602CE1F | 宁夏德圣亚科技有限公司 | |
14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099529800J | 宁夏明宝新型涂料有限公司 | |
15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684210040U | 宁夏欣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554166459D |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17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227962749F | 宁夏贺兰磷肥有限责任公司 | |
18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763241320A | 贺兰县泰鑫冶炼有限公司 | |
19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6842324186 | 银川兰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20 | 银川市 | 贺兰县 | 9164012257489498XR | 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21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MA772N1J16 | 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
22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MA76D7YT92 | 宁夏云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23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MA77283320 | 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 | |
24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MA76CPYA77 |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 |
25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750843074J | 宁夏西部皮草有限公司 | |
26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2283827898 | 宁夏金海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27 | 银川市 | 灵武市 | 91640181799942639B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
附件3
序号 | 点位 类型 | 点位序号 | 市 | 县(区) | 点位名称 | 2022年水质类别目标 |
1 | 地下水区域点位 | NX-14-04 | 银川市 | 西夏区 | 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园林队X067 | IV类 |
2 | NX-14-06 | 银川市 | 贺兰县 | 贺兰县常信乡四清农场G20 | IV类 | |
1 | 地下水饮用水源点位 | NX-14-01 | 银川市 | 西夏区 | 西夏区文萃北街培华路口北郊水源地21# | Ⅲ类 |
2 | NX-14-02 | 银川市 | 贺兰县 | 贺兰县南梁台子农牧场南梁水源地16-A# | Ⅲ类 | |
3 | NX-14-03 | 银川市 | 西夏区 | 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水厂水源地4号井 | Ⅲ类 | |
4 | NX-14-05 | 银川市 | 金凤区 | 金凤区黄河东路132号C68 | Ⅲ类 |
附件4
序号 | 市 | 整治村庄 | 备注 |
1 | 银川市 | 永宁县望洪镇史庄村 | |
2 | 永宁县望远镇东位村 | ||
3 | 灵武市崇兴镇中渠村 | ||
4 | 灵武市崇兴镇中北村 |
附件5
地市名称 | 县(市、区)名称 | 行政村总数 | 2023年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 | 备注 |
银川市 | 兴庆区 | 36 | 32 | |
金凤区 | 16 | 15 | ||
西夏区 | 13 | 11 | ||
贺兰县 | 67 | 46 | ||
永宁县 | 68 | 46 | ||
灵武市 | 70 | 48 | ||
合计 | 270 | 198 |
附件6
序号 | 市 | 水体名称 | 水体类型 | 涉及的自然村 |
1 | 银川市 | 兴庆区大新镇张家渠 | 沟渠 | 新水桥村10队 |
2 | 兴庆区大新镇罗家渠 | 沟渠 | 新水桥村11、12队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