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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9-00044 发布日期:2023-03-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处级

主要负责人:陈东

办公电话:0951-8679806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7、派出机构6个、直属事业单位3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119号(市体育局45楼)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立法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等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1.与自然资源局在生态红线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与调整。2.与水务局在排污口设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水务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安全、效能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06)

(二)组织人事科(机关党建科)。负责系统党建、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群团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05)

(三)规划财务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系统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03)

(四)政策法规科。在立法权限内,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央及自治区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76)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及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监督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组织验收。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开展日常水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协调开展跨区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控工作,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联系方式:0951-8679821)

(六)大气生态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做好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监督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组织验收。协调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空气质量预警预控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联系方式:0951-8679813)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15)

四、派出机构

(一)生态环境局兴庆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6082265)

(二)生态环境局金凤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29)

(三)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2034042)

(四)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8012762)

(五)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8065445)

(六)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落实减排目标。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方式:0951-4020765)

五、直属事业单位

(一)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行使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染源等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相关对全市重大及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含辐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领域突发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  自治区督办重点案件和移交案件的查处,协助国家、自治区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督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各类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思想教育等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联系方式:0951-8679839)

(二)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市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53)

(三)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综合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的建设、更新和维护负责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投诉咨询服务负责全局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培训,提供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联系方式:0951-867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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