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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4-00117 发布日期:2024-06-24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处级

主要负责人:陈东

办公电话:0951-8679806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7个、派出机构6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119号(市体育局4、5楼)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立法权限内,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园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市)区、园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新污染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水、土壤等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法制审核职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四)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职能转变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生态红线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与调整。

(二)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水务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工作。

(三)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务局牵头协调全市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管。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成品油保障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加工、经营类企业登记注册监管,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成品油市场的计量、成品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涉及油品方面广告的监管。公安局负责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财政局负责督促各执法部门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查处的假劣油品责成企业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负责对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工地、矿山、物流园区等区域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的尾气监测。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四)科技创新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科技局统筹推动全市各行业、领域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资源配置有关工作,拟订全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生态环境局协同推进本行业、领域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科技局和行业部门要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创新合力。

(五)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工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安全规范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擅自改装关键性组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法改装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公安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规登记;负责路面执法管控,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使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及项目配套,并按要求实施。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积极协调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生态环境局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风险。审批局负责对符合法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架空层场所(含充电设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城市管理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五、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办文办会、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安全、政务督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建议提案办理、中心组理论学习等。组织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组织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协调重大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机关党建科)。组织开展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和人员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巡视巡察、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政策、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负责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系统预算、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承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指导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发展机制、生态环境产业和生态保护补偿。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履行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在立法权限内,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协议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和普法。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落实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中央及自治区环保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及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地方性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地表水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监督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水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协调开展跨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控工作。

(六)大气生态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起草和监督实施全市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规划、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措施。负责监督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协调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空气质量预警预控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七)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地方性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开展自然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生态示范创建,拟订并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

六、派出机构

生态环境局设兴庆分局、金凤分局、西夏分局、永宁分局、贺兰分局和灵武分局六个派出机构,实行市生态环境局为主、市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开展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指导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许可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辖区县(市)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兴庆分局联系方式:0951-6082265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金凤分局  联系方式:0951-867982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  联系方式:0951-2034042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联系方式:0951-8012762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联系方式:0951-8065445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联系方式:0951-4020765

七、直属事业单位

(一)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行使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染源等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相关对全市重大及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含辐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领域突发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  自治区督办重点案件和移交案件的查处,协助国家、自治区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督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各类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思想教育等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联系方式:0951-8679839)

(二)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市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联系方式:0951-8679853)

(三)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综合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的建设、更新和维护;负责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投诉咨询服务;负责全局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培训,提供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联系方式:0951-867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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