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7463F/2023-001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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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才、环保、科技领域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2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生态环保基金”)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银川市 “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生态环保基金定位为公益性补贴奖励基金,以资金奖补、贷款贴息形式为主,可与企业自筹及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结合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赞助。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全额出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池”。后续通过授予赞助企业冠名权、名誉表彰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赞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的申报储备、材料审定、基金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荐申报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基金申报项目审定;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审计局牵头负责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及其他与生态环境管理整治相关的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 生态环保基金奖补范围主要包括节能减碳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项目、其他在环保方面社会效应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
(一)节能减碳项目
1.重点支持电力、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纺织、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
3.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4.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
5.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
6.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愿意率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的园区和企业等。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重点支持实施清洁能源生产技术改造、支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项目。
(三)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
2.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
3.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项目;
4.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等。
(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项目
1.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
2.促进节水型产业和企业发展,推动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装备,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用水设施建设等各类环保、节能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在环保方面社会效应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
1.长期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就显著的;
2.为生态环境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的;
3.在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的;
4.在其他方面为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基金奖补标准
第六条 生态环保基金的使用分为资金奖励和贷款贴息。
(一)资金奖励标准。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基金奖励额度,项目投资100万(含100万)以下,奖励10万元,项目投资100万至500万(含500万)以下,奖励20万元,项目投资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奖励30万元,项目投资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奖励40万元,项目投资5000万以上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有重大环保贡献的个人、协会等非盈利机构单次奖励不超过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贷款贴息标准。具体贴息额度依据项目投入规模、社会效应、环保指标等因素综合评定,原则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80%予以补贴,年度贴息不超过130万元。单个项目最长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资金奖励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征集、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动态调整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银川市生态环保基金奖励范围;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和生态环保基金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四)项目信用承诺;
(五)近2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证明;
(六)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拟申请生态环保基金的项目,根据年度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申报要求,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并负责将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初审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生态环境效应显著的项目也可由企业自行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
1.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对资金奖励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项目达标验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达到治理目标)经领导小组复核报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奖励资金拨款手续。
2.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预期效应、基金资金池余额等因素进行审核提出贴息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由项目单位向银行付息再申请拨付贴息补贴,贴息实行逐年报批。
3.对有重大环保贡献的个人、协会等非盈利机构申请需提供个人或协会的申请报告及事迹材料,审批流程同资金奖励申报项目。
4.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申报项目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生态环保基金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报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进行管理和过程监督,主要负责基金申报审定及基金发放工作,对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整合使用力度。针对基金资金需求、使用方式等要求,对现有财政资金进行梳理,保障基金顺利运行。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重点评价以下三方面:
(一)基金奖励补贴的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产业支持方向,是否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
(二)基金申报审定及发放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骗取补贴、资金挪用等情况。对数据作假、骗补、挪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报补贴。对串通企业、个人通过骗补、违规发放补贴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公职人员按照公职人员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惩处。
(三)基金投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以资金使用效率、投入规模、环保指标、社会效益等为核心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业优化管理,提升效益。
第十三条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第三方审核评价的结果报请市政府适时修订基金实施方案,确保基金投向持续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基金投资范围及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的创造积极社会效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试行)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本细则自2023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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