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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7463F/2022-00169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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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市级验收的通知 |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完成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复核工作的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宁环发〔2021〕48号)相关要求,“列入2021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在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各县(市)区完成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项目自验并提交验收报告的基础上,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于近期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2022年9月12日—9月14日
二、验收内容
1.各县(市)区对照自治区下达的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对2021年度实施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进行自验,主要验收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等是否一致,招投标、项目施工手续、水质监测报告以及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合规完善,工程建设质量、水质是否达标等。
2.对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市级验收组将邀请专家通过实地核查、查看档案等方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三、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于8月31日前完成县级自验,并提交验收报告。自治区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追回项目奖补资金。
2.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项目验收要求完善项目档案,形成项目管理台账,为信息查询、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项目验收等提供依据。
3.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2021年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对推进项目实施不力,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将在银川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
银川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