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工作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7463F/2022-00170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
银川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打好安全稳定保底战,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扛起保安全、促发展、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银安委发〔2022〕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把握“两个大局”,统筹“两件大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坚决控压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切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银川市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银安委发〔2022〕6号)要求,严查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分类制度落实不严格等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同步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切实化解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大气科,配合单位:执法支队、各分局)
(二)持续加强涉危废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企业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严禁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牵头单位:规财科,配合单位:执法支队、各分局)
(三)不断强化危废申报登记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备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实规范申报。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整改并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各分局)
(四)严格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指导企业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危险废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各分局)
(五)切实加强危废环境安全监管。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双随机”抽查中实现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危废的类别、数量、贮存、转移、自行利用、委托利用、委托处置等情况;危废贮存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情况;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大气科,各分局)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涉危化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掌握涉危化品企业的环境安全现状。一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储方式,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二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 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等级,是否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是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等。三查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科学合理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范设施,是否在罐区等风险点安装自动喷淋设施,是否配备足够的应急处置物资并确保可用好用。(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大气科,各分局)
(七)抓好环保设施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管理。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排查脱硫脱硝、除尘器、污水处理等各类设施运行管理运行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指导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四条”和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六个必须”要求,强化外包工程、承包商作业“十项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规程,逐一对照检查,加强“六种情形”现场管理,切实扭转环保设施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势头。(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大气科、水科、信息中心、各分局)
三、时间安排
本次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7月中旬至11月中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梳理任务阶段(2022年7月)。各科室(单位)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和“边排查、边整改”原则,对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与正在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生态环境领域防汛工作整改提升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全面梳理重点场所、重要点位、关键环节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7月至9月)。各科室(单位)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立查立改;对暂不能整改的,采取定责任单位、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限、定成果绩效、定评估主体的“五定措施”,跟进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及时将日常执法监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环保设施检查中等发现涉嫌安全生产问题的隐患线索移交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督查评估阶段(2022年10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自查自评工作,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彻底、突出问题解决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1月)。各科室(单位)要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在解决安全生产、环境安全深层次问题方面下真功、出实招、求实效,总结专项整治和大检查过程中反复出现的环境安全隐患,深入剖析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把专项整治过程转变为解决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过程,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果,推广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是巩固环境安全平稳态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查隐患、抓整改、保安全作为坚持“两个至上”、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从严从紧从快集中攻坚,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扎实推进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要靠前指挥、靠前调度,要亲力亲为、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银川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延伸,组织领导机构同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保持一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气生态环境科,统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科室(单位)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采取精准执法措施,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问诊把脉、指导帮扶,及时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整治质效。要狠抓惩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四)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压实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压实企业自查自改责任,切实做到企业自查自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把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消除在企业内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