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30/2020-0007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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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对《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自治区外和境外投资企业,认定为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
二、认定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部门审核→市投资促进局复核→出具认定函。
三、申报材料
1.《招商引资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审核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园区商务和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出具申请认定该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的函→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协调服务科。
五、复核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协调服务科对申请认定函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出具认定函。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部门审核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市投资促进局协调服务科复核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超过规定期限的,要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
2.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部门在复核工作中,应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勘察和实地验证;
3.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向企业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杜绝企业办事难、多跑路现象;
4.严禁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旦核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经合外侨发〔2018〕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