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30/2020-0007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成文日期:2020-06-02
责任部门: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0-06-02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专业、高效、规范的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机制,营造优良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投资建设的自治区外和境外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内容,包括从接洽来银投资企业到投资项目落地开工全程中的所有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局(经济技术合作局)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梳理和延伸本部门代办服务事项,制定代办服务办法与代办服务清单,明确容缺条件,建立代办服务体系。

第四条 代办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代办服务或可自行办理。

(二)免费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税费外,其它代办服务一律实行免费。

(三)高效服务。对申请代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实施高效优质代办服务。

第五条 建立两级代办服务机构:

(一)市级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协调服务科。主要负责:

1、对各县(市)区、园区代办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2、协助各县(市)区、园区代办服务中心联系对接全市各级职能部门;

3、受理企业投诉与意见建议。

(二)各县(市)区、园区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各县(市)区、园区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机构,主要负责:

1、所在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

2、定期向市级代办服务中心报送代办服务工作情况;

3、对企业投诉与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投资项目进入代办服务程序后,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一名代办员负责全程代办工作。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流程:

(一)委托受理。代办服务中心向来银投资企业说明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流程,由投资企业填写《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二)提供服务。代办服务中心接受代办委托后,即时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三)服务结束。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完成后,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投资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企业主动要求终止的,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

第八条 开展代办服务的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

(一)投资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具备落地条件的;

(二)投资项目因合理要求需要终止代办服务程序的;

(三)投资企业因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等主观因素导致代办服务无法开展的。

第九条 各级代办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股室与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于醒目位置张贴代办服务中心标识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对代办服务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跟踪。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真正做到让企业满意。

第十条 代办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招商引资领域法律法规和各级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投资企业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严格保密,办结后及时退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代办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将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中。对代办服务工作运行良好,亮点突出的予以加分;对代办服务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2.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

      3.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