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银川市政府采购规定的通知
银教发〔2013〕26号
直属各单位(包括幼儿园、职业学院、幼儿师范、中小学校、教科所、培训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11号)文件,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规范直属各单位在教学设备、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采购前要认真做好采购计划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装备标准,提前做好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计划须报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采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或申请专项资金。不能擅自拔高档次,不得重复装修;不能将整体项目分散采购;在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采购。
二、采购中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根据《通知》规定,采购资金预算超过自行采购范围(货物类20万元以内,工程类50万元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必须填写《政府采购委托书》,委托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采购资金预算在自行采购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要成立由校委会、工会、教工代表组成的招标小组自行采购。招标过程做到透明、公正。每次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鼓励自治区教育技术装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选择物美价廉,服务周到的供应商。评标时应邀请市教育局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同时建立健全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评价过程等资料档案。
三、采购后要认真履行采购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签订《合同》。验收时应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根据《合同》约定首次付款,首次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各单位要按季度向教育局和采购办进行采购备案,原则上设备购置(维修)款项在合同期内付清,防止形成学校债务。
四、每年终要执行审计
教育局每年要对各直属单位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年审,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正,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银川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银川市教育局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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