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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5-000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5-11-11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名 称:关于开展2015年银川市中学教师专业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银川市中学教师专业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中学,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开展2015年银川市中学教师专业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提高全市中学教师业务素养和学科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升中学教学质量。

  二、竞赛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下旬

  地点:另行通知。

  三、参赛对象

  全市初、高中学校教师。

  四、竞赛形式、内容

  (一)竞赛形式

  闭卷笔试。时间为150分钟。按中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九门学科同时进行。

  (二)竞赛内容

  1.学科专业知识(满分100分)。(1)高中以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学科教材知识)为主。题型参照高考试题,以现行《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为依据。(2)初中命题内容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重点考察教师应对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兼顾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公共理论知识(满分50分)。

  (1)师德理论: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规政策内容。重点考察教师的教育政策、理论水平和教育法规常识。

  (2)教育教学理论:新课程改革有关理论以及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学、心理学相关知识。

  五、参赛办法及要求

  (一)竞赛活动以学科为小组进行,不限年龄,不分性别,各学校组队参加。

  (二)名额分配

  1、普通高中学校。语文、数学、英语每校每学科选派25%的教师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每校每学科选派3名教师参加,政治、历史、地理每校每学科选派2名教师参加。

  2、初中学校。语文、数学、英语每校每学科选派15%的教师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每校每学科选派1-2名教师参加,政治、历史、地理每校每学科选派1-2名教师参加。

  (三)各学校根据要求,推荐并上报参加竞赛人选,组队参加比赛,并于2015年11月19日下午17:00前将竞赛报名表(见附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银川市教育局教学管理处,同时提交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两县一市学校由所属教育局统一报送。

  六、奖项设置

  (一)各学科按照参赛人数设立个人奖6—12名,其中一等奖20%、二等奖40%、三等奖40%。

  (二)设学校团体优胜奖6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采用积分排名的方式产生。先计算各学科小组的平均分,按照平均分降序排出名次,第一名积6分,第二名积5分,第三名积4分,第四名积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积1分,其它名次不积分。

  七、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由银川市教育局教学管理处牵头,成立2015年银川市中学教师专业知识竞赛办公室和专家工作小组,市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教科所组织命题和评价工作,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二)各学校代表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赛,竞赛结束后,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竞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通报各学校的竞赛结果。

  (三)各学校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竞赛的报名组织工作。

  (四)竞赛活动的经费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师资培训中心承担一定经费,不再向学校和教师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教育局相关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竞赛命题、考务组织和保密工作,保证竞赛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各环节都应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按《保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六)参赛教师要严格遵守竞赛纪律,竞赛中如有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一经发现竞赛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优选先。

  联系人: 周  磊   联系电话:6888709

  邮箱地址:jyj_zl@126.com

                                                                                                银川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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