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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8-0929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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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直属学校(民办)、幼儿园团组织:
根据《关于转发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团发〔2017〕1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学校、幼儿园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范围
市直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团员、学生团员,严格依据《规定》,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二、团费收缴标准
教职工团员依据《规定》第一、二条交纳团费,学生团员团费收缴标准为每人每月0.2元。
三、团费上缴时间
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团组织每半年(每年8月、次年2月前)向市教育局团委上缴团费(基层学校团组织自留60%),缴纳后持银行回执单到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747室)换取正式团费收据,并将缴纳团费回执(附件2)交至市教育局团委备案。如不按规定按时上缴、报送缴纳团费回执,将依情况通报批评。
市教育局账户户名: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0926)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9800000145
四、相关要求
1.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团费管理和使用,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单位团组织每年1月份向教育局团委就今年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教育局团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向团员公布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3.市教育局团委每年将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
1.关于转发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缴纳团费回执
共青团银川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