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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8-092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8-03-06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3-06
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民办)、幼儿园团组织:

  根据《关于转发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团发〔2017〕1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学校、幼儿园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范围

  市直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团员、学生团员,严格依据《规定》,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二、团费收缴标准

  教职工团员依据《规定》第一、二条交纳团费,学生团员团费收缴标准为每人每月0.2元。

  三、团费上缴时间

  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团组织每半年(每年8月、次年2月前)向市教育局团委上缴团费(基层学校团组织自留60%),缴纳后持银行回执单到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747室)换取正式团费收据,并将缴纳团费回执(附件2)交至市教育局团委备案。如不按规定按时上缴、报送缴纳团费回执,将依情况通报批评。

  市教育局账户户名: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0926)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9800000145

  四、相关要求

  1.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团费管理和使用,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单位团组织每年1月份向教育局团委就今年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教育局团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向团员公布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3.市教育局团委每年将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

       1.关于转发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缴纳团费回执

 

 

  共青团银川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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