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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9-002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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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0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9-01-08 |
名 称: | 关于做好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代课查处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含民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现就做好在职中小学(含民办全日制学校)教师在培训机构代课的查处
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校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设置公示栏,公示本机构所有代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信息。
2、凡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代课的教师,培训上课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以备工作人员检查核实。
3、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被检查机构代课教师的信息登记(包括培训机构够名称,代课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编号等),并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教师资格网核实。凡属在职中小学(含民办全日制学校)教师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代课的,由有管辖权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严肃处理并追究培训机构责任。
4、校外培训机构在组织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过程中,聘请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代课的,由有管辖权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市教育局不定期对县(市)区教育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教育局处理。县(市)区教育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银川市教育局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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