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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9-0047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9-06-20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06-2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直属单位、学校:

为加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教育局         

2019年0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府采购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为“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方案、选择采购方式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书记、财务审计科科长、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确定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教育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参照教育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教育局纪检组监督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教育局各科室参与实施涉及本科室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幼儿园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办理本单位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货物的验收、调拨、和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一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和保存。新建学校没有法人的单位由教育局负责采购必备的设备,法人确立后由新建单位自行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限额标准执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限额: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报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选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自行招标限额: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年度预算100万元以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各预算单位在报教育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工程类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后必须报教育局审核。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结束后将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备案表(含50万元)的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里的应当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名录信息登记成功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年度预算超过100万元限额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的必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与标准》规定的内容与限额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如有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一致的,以市财政局《通知》规定为准。

第四章 管理措施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代理机构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择优选定责任心强、行业信誉好、业务精通、有实力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方案须经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教育局核准。

(一)由采购单位组织的,单批次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资金超过100万的。

(二)由采购单位组织的,单批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资金超过100万的。

(三)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或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教育经费支出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其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200万及以上的,应经过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教育局各科室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各处室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网上申报流程。

    (一)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采购需求方案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二)采购单位需要政府采购时先向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申报采购报告。网上申报前向教育局财务审计科提供采购申报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论证审核的,需提供专家论证和核准资料以及采购项目资金文件。

(三)银川市教育局对符合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和资金使用要求的采购计划,及时完成审核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四)通用办公设备已能满足现有需求或不能满足需求但本单位现有通用办公设备已超配置标准,不得申报通用办公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各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审核人员、验收人员、支付合同款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由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科室和教育局政府采购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为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2人,按照合同、中标文件技术指标、样品等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采购项目涉及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科室商定,可由相关单位、学校、幼儿园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教育局机关采购货物的验收,由教育局办公室组织人员按照合同、中标文件技术指标、样品等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一)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进入付款程序时,属国库直接支付的,需要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属自筹资金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付。

(二)采购单位报教育局审核时,第一次资金结算需要提供网上审批程序打印件(加盖公章)、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验收报告、资金结算书原件。第二次资金结算需提供第一次资金结算书复印件。

(三)银川市教育局及局机关政府采购,由采购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四)需要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支付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流程按照财政厅及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零星采购备案表(附零星采购清单和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银川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审核、汇总。每季度终了5日(节假日顺延)内,各单位应登陆“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填报有关内容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教育系统大宗政府采购活动和评审专家的使用。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监督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重点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教育局将会同财政局对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及合同履行、验收等各阶段的资料归档和保管。

(七)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并建立争议解决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有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并且不能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有意或无意指使中标人降低标的质量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资料的;

(六)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局之前年度印发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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