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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1-00751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8-12-24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12-2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普通高中:

为加强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制定《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免学费的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银川市三区农村户籍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艺术类学生符合《银川市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就读免除学费住宿费实施办法》或《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条件的,每生每年按4000元减免。民办学校按照每生每年800元减免,学费高于800元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差额部分。各级各类免学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免学费的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残疾学生;

5.残疾人家庭子女(父或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6.银川市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第六条免学费资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核,按学期核拨至学校。除第一学年申请时需复印相关证件外,从第二学年开始,学校要审核相关证件原件,核查证件是否存在变更、到期、注销等情况。

第七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利用开学季广泛宣传免学费政策,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核。

第八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相关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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