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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987/2023-002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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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各直属学校:
《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教育局党组
2023年1月18日
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2018年11月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11月10日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银川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师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本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将师德师风学习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入职培训、开学培训、各类理论学习的“必修内容”,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名单管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益言论,宣传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及攻击、诋毁他人的言论。
3.不遵守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体罚学生和以羞辱、卑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损害或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出现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1.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3.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5.组织策划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的。
16.挑动、策划、串联、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集体上访,采取消极怠工等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7.擅自停课、随便放假或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与活动权利的。
18.在信访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的。
19.检举、揭发他人时,歪曲捏造事实的。
20.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1.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2.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各学校建立本校教师师德失范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备案。
第六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相关处理处分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学校应着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党纪法规教育,提高教师依法执教能力。
第八条 各学校在招聘录用教师时,应将师德失范名单作为参考,若该教师被列入师德失范名单,则需结合相关教师在师德失范名单中被登记的事项,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录用。
第九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在处理处分影响到期,经学校教育改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后,该教师可从师德失范名单中移除。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时书面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根据《银川市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细则》(银教发〔2021〕 1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强化师德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书记、校(园、院)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对教师教育培训不到位、师德失范排查不及时、处理师德失范不力不当、推诿隐瞒、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等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