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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3-0020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2-05-13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2-05-13
名 称:银川市教育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宁人社发〔2021〕118号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收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是中小学学历教育教学的延伸,开展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后服务收费是由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依规向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的中小学生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入管理

    课后服务费收取坚持“公益导向、自主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制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改发〔2021〕157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学校结合实际,按照“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课后服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经校委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第七条  课后服务性收费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

  对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由学校免收其课后服务费,对因免收费导致课后服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 课后服务费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发,用于发放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增量部分绩效工资、外聘教师及聘请社会力量劳务补助,以及相关设备器材购置产生的水电费、材料损耗等课后服务条件保障相关经费对聘请社会力量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费可按劳务费支出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津补贴或奖金。

  学校在编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用于课后服务的经费额度,以及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审批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十一 课后服务费发放标准,应综合考虑人数、课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等因素重点向承担课后服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参与课后服务的其他人员发放标准不得高于一线教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第十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微信、校园网、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费用收支、投诉电话等情况,积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  学校要负责做好课后服务费会计档案、收支情况公示及其它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账目清楚、用途明确、档案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施行,2021年秋季学期各学校根据银发改发〔2021〕157号文件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对课后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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