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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8-93897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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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名 称: | 关于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9号)精神,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落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对县(市)区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了《银川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细则》,将作为本次督导评估的依据。
《银川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细则》是按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评价口径制定的,借鉴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中6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同时结合县(市)区实际承担的教育发展职责,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中的38项测评具体内容,92个测评点精简为二十七项具体测评内容,30个测评点,全面反映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二、评价方式
(一)查阅资料,采集县(市)区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的成果性信息,了解县(市)区2017年教育发展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二)数据分析,通过对2017年教育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的分析,了解各县(市)区年度教育发展情况。
(三)实地察看,核实县(市)区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访谈测评,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满意程度。
(五)评价采用定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对各县(市)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的同时对30个测评点进行量化,量化总分为100分。
三、评价程序
(一)县(市)区自评。
各县(市)区在接到本通知后,依据《银川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细则》开展自评工作,自评工作于2018年6月22日前完成,将自评报告及量化结果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级复评。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对各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依据《银川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细则》,对各县(市)区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采用查阅资料、数据分析、抽检学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复评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奖励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价2017年教育工作的成就,严禁以材料代工作,以文件代实绩。
(二)自查工作完成后,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量化结果。自查报告于2018年6月22日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市级复查的日程安排另文通知。
联 系 人:谢萍
联系电话:0951-6888720
附件:银川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