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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4/2014-0357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14-12-08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4-12-08
名 称:银川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9日局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2月8日

  

银川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

  

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支撑引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精神,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技局决定引入科技财政经费后补助机制。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实施和管理,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体系中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的一般项目和政策引导计划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按照银川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立项并申请银川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银川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等。

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审计机构对项目验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R&D)情况进行审计(政策引导计划项目和应用研究开发计划中的人口健康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对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投入经费进行审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审计机构须向银川市科技局提交备案申请,银川市科技局按其审计责任落实和审计范围确立等内容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对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审计机构予以备案。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备案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银川市科技计划体系中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的一般项目适用于事前备案事后补助。

政策引导计划项目适用于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章 事前备案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备案事后补助标准:

项目单位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R&D)给予10%的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人口健康项目补助金额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软科学研究项目补助金额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基础条件建设计划项目后补助资金按照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资总额(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的2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为50万元。

第五条  事前备案事后补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提交申请。有关单位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一般项目的,在“银川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并向业务科室提交《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项目经费预算、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等。

(二)备案公示。银川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计财科汇总并提交局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联合银川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年度事前备案事后补助项目,由银川市科技局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一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各业务科室反馈不予备案的具体理由。

(三)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先行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单独核算,分类归集,并按项目设立辅助核算。

(四)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后携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科技查新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与项目紧密相关的其他附件材料(包括检测检验报告、授权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学术论文、平台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平台服务绩效等)向银川市科技局申请验收。

银川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会同综合科组织专家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通过项目验收:

1、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指项目实施结束后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产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的各类科技成果,并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2、转化新科技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要高,转化后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达到一定规模,并对银川市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了一定作用。成果若有明确用户的还应当提供用户评价。

3、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完成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创新平台组织结构完整、运行管理模式有效,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效果达到客户满意度。

(五)成果登记。研究开发类事前备案事后补助项目完成验收后须按照《银川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在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六)经费审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还须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验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R&D)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资金申报。项目单位完成验收后填写《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附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R&D)资金审计报告等材料,报送银川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审核,各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报计财科申报后补助资金,审核不通过的由业务科室反馈具体理由。

(八)资金审核拨付。银川市科技局计财科审核通过后形成后补助项目资金拨付方案报局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下文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六条  为全面合理有效兑现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培养的主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银川建设等一系列激励和奖励性政策,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技局将财政奖励资金纳入到科技计划体系中政策引导计划并按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施行。奖励性后补助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新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按照《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9〕23号)执行。

(二)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或取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同类食用农产品银川市首次获得有机认证的有机食品,首次通过国家登记或鉴定的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农村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9〕25号)执行。

(三)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奖励资金,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银川实施意见部门责任制方案〉的通知》(银党办发〔2009〕44号)执行。已获得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并符合本条规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不再享有此项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银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银科发〔2013〕5号)执行。

第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申报和资金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的,直接向业务科室提交《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书或有关部门立项文件等材料,各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报计财科申报后补助资金。计财科对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二)资金审核拨付。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原《银川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银科发〔2012〕52号)和《银川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银科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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