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4/2017-17208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17-12-20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12-20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稳步推进科技领域改革,构建“不见面、马上办”的审批模式,强化项目规范管理,特制定《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0日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机制,打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符合条件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主要由科技创新专项、科技特派员脱贫富民专项、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医疗卫生科技攻关和软科学项目等组成。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等环节。

科技项目应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运行模式,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管理、信息公开。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招标公告及程序进行立项,参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按照本办法纳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实施、验收、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应当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公告的具体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七条  每年度科技项目申报公告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技术发展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提出申报计划及要求,由市科技局综合科统一编制并在银川科技网及“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

申报公告应明确各类科技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等。

第八条 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推荐。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项目推荐单位一般包括市属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银川市行政区划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银川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入驻经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离岸孵化器的创客、团队或企业。

项目推荐单位应按照科技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部门、单位申报项目。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对确定立项的项目承担具体监管职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并按申报公告要求填报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签注推荐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项目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包括初审、踏勘、评审、公示、审批、签订项目合同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  初审。项目申报受理后,由市科技局综合科按项目所属领域分类后线上转办相关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创新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线签注初审意见。

软科学和医疗卫生科技攻关项目初审通过后直接进入评审环节。其他项目须由各业务科室向局务会或党组会提交踏勘项目建议名单。

银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银川市离岸孵化器入驻企业项目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取消踏勘程序,采取即报即审方式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踏勘。经市科技局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的踏勘项目,由各业务科室会同计划财务科、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真实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保障、诚信情况等进行实地踏勘。

实地踏勘时市科技局参加人数不少于2人。踏勘结束后,由业务科室填写《项目踏勘表》并做出是否提交评审的建议,经踏勘人员签名确认后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进入评审项目名单。

《项目踏勘表》原件应在局务会或党组会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三条 评审。由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全程参与,并接受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联合纪检组全程监督。市科技局综合科负责制定评审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计划财务科负责从银川市科技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一)线上评审。科技项目一般采取线上评审,市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每类项目抽取单数且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专家根据确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按百分制给出每个项目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数为每个项目的最终得分。评审结果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每个项目原则上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能列入拟立项范围。涉及重大民生领域或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最低得分要求。

(二)研究拟定。评审结果形成后,由市科技局综合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根据项目得分排序和项目投资、效益等情况形成立项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名单。

(三)重点、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通过专家评审拟立项支持的,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申报预算的结构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银川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银川市科技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审批。经市科技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综合科负责统一编号纳入“项目管理系统”;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项目计划,送银川市财政局会签文件下达正式通知。

第十六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一)项目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2.项目总投资及结构;

3.项目实施内容、任务及项目完成后达到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取得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安排;

5.合同书签订各方责任;

6.市科技局认为需明确的内容。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合同书所列项目实施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及预算提出调整意见的,经业务科室审查,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在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40%额度的项目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60%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前期拨付80%额度项目资金。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含相关部门配套、单位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按照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管理实行季报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季末登陆“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跟踪管理制,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计划财务科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应形成书面意见,纳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项目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决定项目调整或项目中止。

第二十二条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正常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前一个月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线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提交综合科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综合科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计划财务科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提出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效益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的;

(二)医学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投资额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项目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所有项目不得延期验收,合同执行期满未能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由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项目中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批准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破产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局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市科技局综合科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在党组和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联合纪检组的领导下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在业务科室对项目实行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每年对重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监督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一般由计划财务科会同项目推荐单位、业务科室共同完成,抽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向党组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汇报,并纳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抽查应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重点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抽查不合格: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完成进度严重不足;

(二)项目资金管理混乱,有使用不规范和违规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检查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市科技局认定影响项目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抽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复查。如仍不合格,由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向党组提出申请强制中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时,均须签署《信用承诺书》,确保践诺守信。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红、黄、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列入“红名单”,在下一年度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八条 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通过以及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列入“黄名单”或“黑名单”。

(一)对验收不通过或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黄名单”,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并取消其后三个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对被强制中止或列入“黄名单”不能如数交回未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项目“黑名单”,永久取消其申报银川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基金、银行科技贷款项目或扶持资格,不予推荐申报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等上级科技项目,同时向银川市信用办提交列入银川市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三年内不再聘请。评审结论与项目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在无其他客观原因情况下,减少其参与评审项目的数量,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四十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有失信、损害群众利益、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银科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