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4/2021-00029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1-04-08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1-04-08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划和加强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踏勘、评审、立项、终止、验收、监管等环节的管理。

上级科技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监督有力、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   按照行业领域,项目主要分为高新技术创新专项、乡村振兴创新驱动专项、社会发展专项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等;按研发特点,项目主要分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建设等;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项目主要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六条  项目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运行模式,依托“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网上资料申报、网上资质审查、网上立项公示、网上合同书签订、网上项目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参与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与咨询团队、协助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应承担相关职责。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编报市级项目资金预算,协调项目资金指标,制定项目计划、编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立项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拨付项目资金;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过程管理自主 权,组织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确定承接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完善“项目管理系统”,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市科技局确定的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银川市行政区划内高校、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等。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任务;

(四)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过程中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聘请、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的专家或团队。职责主要包括: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委托事项管理流程;

(二)受委托开展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查新、科技信用查询等工作;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受委托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受委托运营维护“项目管理系统”;

(六)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申报、竞争性择优立项的方式遴选。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方式遴选。对亟需解决的制约银川市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卡脖子”技术等,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包括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立项审查、项目公示、预算评审、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等环节。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方式等。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额构成、项目实施技术路径、项目预期主要成果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产学研合作项目还要提供合作协议等资料、重大重点项目还要提供查新报告等资料。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需求及项目储备库,常年征集、定期筛选,根据资金安排分批受理、评审和立项。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银川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对于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项目另行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第十八条  审核推荐。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并签注是否推荐意见。

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受理项目,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并进行项目查重。

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的创新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线签注初审意见,并将待立项审查项目提请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九条  立项审查。项目实行行政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即先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专家评审。实地踏勘和专家评审均实行百分制赋分,两者综合得分作为项目立项依据。在综合得分中实地踏勘赋分权重占40%,专家评审打分权重占60%。项目立项各环节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全程监督。

(一)实地踏勘。市科技局制定《踏勘赋分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参加人数不少于2人。实地踏勘重点就项目承担能力进行赋分,得分60分以上项目方可列入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制定评审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线上评审。对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可进行会议评审(或视频会议)。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重大重点项目要求5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一般项目要求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可聘请区外专家、生产一线专家参与评审。

专家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给出每个项目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数为每个项目的专家评审得分。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将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年度财政科技项目资金额度、项目投资、效益等形成项目拟立项意见,提请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重大民生领域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可适当放宽综合得分要求,在党组会上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单位先进行信用核查,无失信信息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补充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对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分配。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金、专家评审建议资金、预算评审结果等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总研发经费,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下达计划。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作自动放弃立项。合同书在签订之前,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主持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一)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经费支出结构、实施内容及预期成效(成果)、进度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合同书所列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三)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下达文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在合同书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财政支持额度40%的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60%的资金。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或涉及民生领域急需攻关转化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在合同书签订后全额拨付。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简化项目过程管理,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除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外,取消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

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意见。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项目延期等属重大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在项目启动实施后3个月至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变更内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影响项目验收、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技术路线、经费使用方向、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一般变更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研究决定,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经催促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由市科技局党组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成项目终止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对被强制终止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三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全程监督。

市科技局在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表、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等验收资料的审核和提交工作。重大重点项目还要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

若项目提前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提前验收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项目验收方式采取会议验收或网络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质询、讨论等程序进行验收。对于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的;

2.项目投资额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3.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5.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有关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给予“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验收中要求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结题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财政资金,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全过程嵌入式监督体系,根据职能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评审、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市科技局各科室、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对评审与咨询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诉制度。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局依本办法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诚信管理。信用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与咨询专家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领域存在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守信、失信行为均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立项和验收评审中不得发表意见;专业机构不能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有偿服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领域项目的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十九条  保密制度。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承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书面报告、集中报告等方式,每年进行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创新免责制度。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缺乏经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四十四条  文档资料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申请材料、踏勘赋分表、专家评审(验收)意见、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等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银科发〔201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