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53R/2022-00061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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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相关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双创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修订《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购买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全社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风生水起的创新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在银川市区域(不含宁东,下同)注册的各类法人机构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以及户籍在银川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各类科技服务时,用于支付部分服务费用、政府向科技服务机构兑现这部分费用的“兑付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全国范围内具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人才引进、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的支付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的管理、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银川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创新券运营和兑现,兑现总额不超过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管理单位对运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每年向运营单位支付创新券兑现额度的15%运营费。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开发、使用和维护管理平台,并可与“银科创”互联互通。
第八条 创新券实行“电子券”方式发放和流通,根据项目合同金额,自动生成等额创新券,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2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1万元。已领用未使用的创新券当年12月31日24时自动作废。
第九条 创新券适用于支付以下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
(一)检测检验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
(二)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技术服务;
(三)模具开发、工业设计、样品制作等服务;
(四)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研究、高价值专利挖掘服务;
(五)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六)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七)科技型企业认定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服务;
(八)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技术交易服务;
(九)企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服务;
(十)动植物新品种认定服务;
(十一)经认定的其他相关科技服务。
第十条 企业和个人创新券的支付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入库企业
支付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笔交易支付上限标准为: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为8万元;银川市科技小巨人、自治区科技中小型及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进入市级“专精特新”库的企业为10万元。
(二)其他企业
支付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单笔交易上限为3万元。
(三)个人
支付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笔交易上限为0.5万元。
第三章 创新券的申领、支付、兑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个人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完成注册。注册实行实名制,并与相关信息相一致。企业和个人完成注册后,可以申领规定额度内的创新券。
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时应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并绑定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创新券运营单位负责对注册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真实的,可以直接冻结、终止该账户领用、支付创新券,并向创新券管理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支付:
(一)领用创新券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与已经完成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上签订科技部制式标准合同(合同文本在该管理平台下载),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购买方注册时自动锁定合同号。
(二)技术合同生效、双方正式履约时,购买方即可用“货币+创新券”方式向科技服务提供方支付,科技服务提供方需在创新券管理平台确认,完成创新券支付。
(三)购买方和提供服务方在履行合同后应当对合同总金额、创新券支付额度进行确认。如发生变更需提交运营单位重新确认。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兑现
(一)接受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向运营单位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填写提交《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扫描并上传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加盖双方印章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标准合同;
2、购买服务的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服务成果证明。
服务成果证明应按每笔交易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结果证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应提供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相关合同证明;科技型企业认定需提供获得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研发投入归集服务应提供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服务应提供成果转化落地、技术交易完成证明。其他未明确的证明资料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创新券运营单位审核,创新券管理单位具有最终认定权。
科技服务机构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当季不再受理,结转下一季度兑现,以此类推。当年创新券未提出兑现申请的,逾期3个月的,视同放弃该年度资金兑现。
(二)运营单位对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采取线上审核方式,对申请资料进行“三个一致”审核:即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标准合同编码必须与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标准合同编码一致;发票收款方和付款方必须与合同签订各方名称一致;成果证明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三个一致”,缺一不可。
运营单位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交材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科技服务购买方和科技服务机构应予配合。科技服务购买方不配合的,运营单位有权冻结其创新券账户;科技服务机构不配合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兑现创新券。
(三)运营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单位提出资金兑现申请,管理单位应在接到运营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创新券的兑现额度,并按照决定向运营单位拨付兑现资金,运营单位应在资金到达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至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
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出现错误,或者由于银行账户变更未及时修改,导致兑现资金无法拨付或拨付错误的,由科技服务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有权对运营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抽查,运营单位、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必须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鼓励全国科技服务机构在为银川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科技服务收取创新券。管理单位对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运营单位实际兑现的创新券金额再给予2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该项补助按季度随创新券兑现一并发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平台运营和业务办理,为注册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管理、运营和兑现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每季度应向管理单位报告创新券注册、领用、合同签订、合同金额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创新券兑现情况。管理单位每年对运营单位兑现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对运营单位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检查运营单位的各项服务水平,切实提高运营单位运营效率。管理单位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运营机构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与机构、组织或个人串通伪造资料骗取资金的,并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个人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单位按照《银川市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申评绩效办法》规定直接列入银川科研“黑名单”,永久取消其申报银川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基金、银行科技贷款项目或扶持资格,不予推荐申报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等上级科技项目,同时向银川市信用办提交列入银川市信用体系“黑名单”;收取创新券的外地科技服务机构将函告其业务和信用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兑付或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个人和科技服务机构虚假注册的;
(二)支付创新券的企业、个人与接受创新券的科技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交易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方的,且未明确告知运营单位的。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
(三)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服务项目、编造合同的;
(四)企业注册地点与具体经营地点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五)企业、个人接受的科技服务与实际经营、个人科研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六)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检查的;
(七)管理单位认为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在进行“黑名单”处罚决定前,应给予被处罚单位或个人7个工作日的申诉期,逾期未申诉的,视同认可处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接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申诉的,应在接到申诉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答复。申诉人不接受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科发〔201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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