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53R/2023-00149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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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17-01-1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经贸发展招商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银川滨河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双创载体: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6〕4号)要求,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制定《银川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银川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意见》(国科发火〔2015〕2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6〕4号)要求,为推动全市众创空间建设,促进创新驱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为创客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场所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平台,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在银川市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银川市科技局为众创空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银川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创业资源,具有创业创新活动相关运营经验,且运营6个月以上。
(二)专业的辅导团队。服务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一定科技专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的专业人员,能够满足创新服务需求。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应有自主支配的场地(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场地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办公场所的土地、规划、消防、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资料齐全。
(四)良好的配套设施。应为入驻创客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基础配套设施;具备工业设计软件、样品快速成型(3D打印)设备、计算机工业仿真系统等研发公共服务基础条件;能够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知识产权等配套服务;能满足创新沙龙、项目路演、会议交流等基本需求;设立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五)一定的创客数量。每年新入驻创客不少于10家,活跃创客不少于100人次。
(六)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及创客辅导制度、入驻制度、创客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具备科技金融资源。与私募基金、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应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种子基金。年科技创新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不少于20件,转化转让率不低于30%;每年至少有5个以上创客融资成功案例。
(八)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一)、(二)、(七)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300人,或创客企业不少于100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申报。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银川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文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创业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情况;
3、申请单位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场地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4、申请单位制定的扶持政策措施、入驻创客享受经营场地补贴、投融资服务、资源对接、财务法律代理服务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实名注册创客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关于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和发展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金投入、运营情况、管理制度、入驻情况、效益分析、毕业企业(创客、团队)情况等内容。
6、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二)初审。县(市)区、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初审,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章同意后,报银川市科技局。
(三)考察评审。由银川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专家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和认定标准、申报资料形成考察评审意见,建议考评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认定专家比例需达到50%以上。
(四)公示。对通过考察评审的申请单位,通过公共媒体或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命名,并颁发“银川市众创空间”牌匾。
第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一)认定奖励:经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培育扶持: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入驻企业享受银川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上限上浮30%;
(三)运营补贴:经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其用于创客、科技企业孵化实际使用的租房面积给予50%房租补贴。鼓励租用闲置楼宇创办众创空间,房租价格参照同类同地段房屋租金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成效奖励:在五年内培育出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培育一家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家3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市级“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家5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家100万奖励。
(五)融资支持:对成立助贷基金的、经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且符合规范运行要求的支持对象,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建立健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考核,重点考评创客入驻(注册)量、毕业创客量、基金设立及融资量、新注册公司量、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新产品新工艺项目量、双创服务活动量、项目路演效果等。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市级众创空间牌匾,终止对该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把众创空间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发展规划、用地用房、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创客。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及初创企业。
毕业创客。指经过一定周期培育,具备自我发展能力,并从众创空间退出的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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