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科技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实际制定了《银川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0日
银川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02040060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一般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严重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三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0204005000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轻微 |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 在限期内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3次(含)以上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 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
3 | 0204010000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轻微 | 1.在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一般 |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严重 |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三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0204011000 | 对窃取或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违法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剽窃、侵犯他人科技成果和合法权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